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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725T/2024-0020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12-23
名称: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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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24-12-23  浏览次数:-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处罚日期备注
1江市监处罚[2024]3号广东***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电动摩托车案广东***电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6******刘**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在未取得电动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其拆解后重新装配的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电动摩托车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1160963.00元。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1774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310.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