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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853F/2023-0041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8-09
名称: 白沙街以案说法小讲堂系列——垃圾分类篇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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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沙街以案说法小讲堂系列——垃圾分类篇

发布日期:2023-08-09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不仅造成资源浪费,也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因此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目前部分居民对垃圾分类仍然重视不够,部分分类垃圾桶“形同虚设”。绿色环保生活是我们的共同期待的,若单位或个人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投放垃圾,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以通俗易懂的漫画形式以案说法:

  本期案例改编于白沙街道真实案例,白沙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居民未按垃圾分类的规定,随意倾倒、堆放了生活垃圾,违反了《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居民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现场立即改正。经核查,该居民已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当然,执法并不是最终目的,居民分类意识及文明风尚的养成才是最终落脚点。白沙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不仅是“执法员”,更是“宣传员”,在每宗垃圾分类案件中,都耐心进行普法宣传,从而进一步增强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截至目前,白沙街道办事处已走访、检查小区42个,宣传教育(活动)居民137场,对居民个人开出垃圾分类罚单3张、对单位开出垃圾分类罚单2张、责令整改通知单5张。

  法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规定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