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6〕111号
申请人:桂某
住址:河南省柘城县XXX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申请人桂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4〕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直到2026年3月8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已经超出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正当理由,其主张的期限顺延事由不能成立。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
2026年3月11日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