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6〕198号
申请人:李某
住所:广东省云浮市XXXXX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5〕440700XXX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称案涉《处罚决定书》),于2026年4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6年4月29日收悉。
经本府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从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签收,据此本案法定申请期限至2025年10月14日届满。申请人于2026年4月27日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已超过上述法定申请期限。申请人虽提交了《延期补正说明书》,但其所陈述的理由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本府为被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5月7日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