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4年1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硅业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专家评析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对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当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硅业有限公司作为金属冶炼单位,没有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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