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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070073410217XE/2026-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12-05
名称: 解读文本:《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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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8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202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以下简称《国家通知》),提出扩大实施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具体范围由各省自行确定。9月,省人社厅会同有关单位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细化制定了《关于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28号,以下简称《省通知》)。为积极贯彻落实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推动更多群众享受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5〕25号);

       (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28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共3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做好政策衔接

         《省通知》对在制造业、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就业的三类人群(含应届高校毕业生)按25%的标准给予个人社保三险缴费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5年。根据原《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江人社发〔2022〕204号,以下简称《江人社发〔2022〕204号》)规定,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缴费补贴对到我市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比例给予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因此,《省通知》的政策与我市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即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重点领域小微企业就业,既符合《省通知》个人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也符合我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缴费补贴政策),为做好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避免出现重复享受补贴的情形,《通知》对我市补贴与省政策重复享受情况进行补充规定,即原《江门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江人社发〔2022〕204号)中“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的对象属《省通知》规定的“个人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对象的,不同时重复享受补贴。对于已领取“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且在享受期间因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实际享受期限不足12个月的,可依据《省通知》规定,继续申请“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满12个月。

         2.加强政策宣传解读。

         通过微信公众号、线下巡回宣讲等形式广泛开展个人社保补贴政策宣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大数据对碰等方式,形成符合条件的人员标识名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点对点”短信、电话或上门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标识名单进行精准宣传推送。

         3.做好补贴审核发放。

         明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贴审核工作,确保补贴待遇及时发放。

         四、实施期限

         本文件自2025年12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750-35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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