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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85D/2023-0021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11-27
名称: 解读文本: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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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发布日期:2023-11-27  浏览次数:-

文件链接:江门市水利局关于明确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一图读懂:江门市水利局关于明确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解读文本: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



    一、文件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江门市水利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2年10月修定了本标准。

    二、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全面回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制定《裁量标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决定》有关要求的重要措施,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过相当”原则的有效措施。通过制定和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是适应法律法规立改废的需要。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裁量基准首先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框架内裁量。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是《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四、主要内容

    《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江水法〔2012〕12号),是针对2010年《关于印发<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和有关制度的通知》(江水政〔2010〕14号)进行修订,主要包括八方面内容,一是违反防洪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二是违反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三是违反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四是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五是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六是违反河口滩涂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七是违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八是违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行政处罚。

    五、有效期限

    《江门市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江水法〔2012〕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


咨询电话:江门市水利局,0750-3887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