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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85D/2026-00050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6-03-23
名称: 关于准予江门市新示范中学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号: 江水许准〔2026〕8号 发布日期: 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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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江门市新示范中学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3-24  浏览次数:-

江水许准〔2026〕8号

江门市教育局:

  我局于2026年2月3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江门市新示范中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等材料,并组织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门市新示范中学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潮连街道,项目规划用地面积34948.3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4950.84平方米,代征地面积9997.48平方米。项目建筑面积约65911.03平方米,绿化率8.74%,容积率2.32,建筑密度71.82%。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教学综合楼、学生宿舍楼、多功能架空层(包括学生食堂、室内篮球馆、图书馆、室内乒乓球室、多功能报告厅内以及其他配套用房,架空层屋顶300米运动场)、其他配套设备设施购置以及室外配套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50公顷(34948.32平方米),其中永久占地2.50公顷,临时占地1.00公顷。项目土方开挖总量3.57万立方米,回填总量3.64万立方米,借方总量0.07万立方米,无弃方。工程总投资40969.9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067.19万元。项目计划于2026年6月开工,2028年8月完工,建设总工期27个月。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一)原则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50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8.74%,不设置表土保护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防治措施安排。要求分区落实相应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危害。

  (五)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本项目属于公益性工程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你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特别要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项目施工图设计,并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开展,报主体工程审查、审批部门办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手续。

  (二)你单位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并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同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施工建设期间应注重做好临时排水、拦挡、覆盖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迹地植被。

  (四)你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制度,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项目所涉及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五)你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或者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 你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七)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你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八)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方开工建设,你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对该项目整体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对于“未验先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十)我局以及项目所涉及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你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江门市水利局     

  2026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