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1440700007062618F/2022-00008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01-13
(已失效)《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解读文本
不编号
2022-01-14

(已失效)《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解读文本

发布日期:2022-01-14  浏览次数:-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了《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体内容。

  《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省不予处罚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具体列举了十一大类、40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皆为首次违法或一定期间内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已按要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二)具体违法行为。

  第一类是对违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8种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3.建设单位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4.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5.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6.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7.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8.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类是对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2种违法行为:

  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类是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4种违法行: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4.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四类是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9种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3.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6.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7.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非重点危险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

  9.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类是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1种违法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第六类是对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4种违法行为: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2.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3.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

  4.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七类是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1种违法行为: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会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类是对违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7种违法行为:

  1.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2.重点排污单位不在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

  3.排污单位未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已公开但不符合要求。

  4.重点排污单位未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

  5.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6.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7.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未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第九类是对违反污染物监测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2种违法行为: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按规定与生态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能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类是对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1种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类是对违反台账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节,具体包括1种违法行为:

  已建立台账记录制度,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三、文件适用范围、施行日期。

  《清单》适用于江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自2022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联系人:周小姐,联系方式:0750-3502286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