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环〔2026〕15号
JMBG2026004
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扬尘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扬尘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
附件
江门市扬尘污染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问题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扬尘污染举报情形,主要包括: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施工工地未采用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的;
(三)堆场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的,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五)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超过三个月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七)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八)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举报人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诬陷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全市扬尘污染违法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市12345热线)的电话(热线电话:12345)和微信公众号(微信关注“江门易办事”公众号,点入“江门12345”--“诉求反映”--“投诉举报”)。
(二)根据扬尘污染类型,直接向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镇街应当在12345热线的办理时限或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主体名称、违法事件具体时间、具体位置、主要违法事实等详细线索进行核实,对举报事项查证属实的,应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中属于施工工地扬尘类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尽可能准确提供工地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涉及第三条第(八)项情形的举报,须准确提供相关运输物料车辆车牌号码;通过12345热线、微信平台举报的,须提供清晰反映举报事实和被举报对象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并注明拍摄时间(年、月、日、时)和地点等信息。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中多项情形,或者举报多项违法行为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项情形的,均按一宗举报实施奖励;
(二)同一举报事项有多人举报的,以最先举报者为有效举报人,由受理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三)同一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被查处且结案后,再次实施涉嫌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被举报,经依法查证属实,可再次予以举报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人实施或教唆他人实施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且被举报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前已被立案或者调查的,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在职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项工作人员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人未按规定提供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扬尘污染举报的核实、办理按《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分工和第四十条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以“谁查处、谁核实奖励”为原则,由县(市、区)各职能部门、镇街负责受理、查处与奖励举报案件。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的举报人,经职能部门、镇街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或者价值100元人民币的电话费充值卡等奖励。奖励工作原则上应当在举报内容核实完毕后3个月内完成。鼓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条 实施奖励的职能部门、镇街应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超范围使用。相关职能部门、镇街应建立奖励资金发放台账,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的依据,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或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违反制度规定等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采取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的措施,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及举报内容,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3月31日。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