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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618F/2026-00044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3-03
名称: 关于对湖南明森环境评估有限公司、郑京文失信记分的决定
文号: 江环管〔2026〕11号 发布日期: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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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明森环境评估有限公司、郑京文失信记分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3-03  浏览次数:-

湖南明森环境评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EN9GH713)、郑京文(信用编号:BH0478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规定,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四批)复核抽查工作。经核查,湖南明森环境评估有限公司、郑京文编制的《广东锦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报告表第96页中生物质颗粒燃烧烟气量不是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产污系数核算得到的,燃烧废气污染物浓度须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中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报告直接根据设计风量核算燃烧废气污染物浓度方法错误。

  以上事实有《广东锦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编号:52iol7)等证据证实。

  我局于2026年2月19日向湖南明森环境评估有限公司、郑京文送达了《通报与失信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失信行为、依据和拟作出的失信记分处理,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湖南明森环境评估有限公司、郑京文于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规定,我局对湖南明森环境评估有限公司、郑京文分别作出失信记分5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