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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007062722K/2023-0025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商务局 成文日期: 2023-11-17
名称: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号: 江商务市场〔2023〕112号 发布日期: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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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贸企业: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商务市场〔2022〕122号),我局牵头制定了《2023年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申报指南涉及扶持方向共8个,扶持项目发生时间为2022年,属事后补贴。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在11月26日前完成申报。请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各镇(街)把政策宣讲到位,并于12月2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和复审,将经审核通过的推荐项目材料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              

2023年11月17日           

    

(联系人:李肇贤,联系电话:35073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3年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做好2023年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工作,促进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推动消费持续恢复和扩大,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基本要求

  (一)在江门市依法开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体户。

  (二)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支持方向、标准以及所需申报材料

  (一)鼓励批零住餐业增收。

  1.支持对象和条件、奖励标准。

  对2022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批发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含企业和个体户),按每增长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对象最高奖励20万元;

  对2022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零售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含企业和个体户),按每增长5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对象最高奖励20万元;

  对2022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及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含企业和个体户),按每增长3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对象最高奖励20万元。

  2.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纳统所属行业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或餐饮业,不得晚于2021年度入库。

  (2)对已申报《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中的“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的申报单位,不能同时享受省级扶持和本项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奖励。

  (3)申报单位销售额(营业额)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为准,批零业销售额、住餐业营业额计算公式见下表:

指标

名称

适用

类型

依据

材料

计算

公式

批零业

销售额

一般

纳税人

2022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1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销售额=应税货物销售额×1.13+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1.03+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货物销售额(注:各细项指一般项目本年累计额,见图1图示)

住餐业

营业额

一般

纳税人

营业额=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销项税额(注:各细项指一般项目本年累计额,见图2图示)

小规模

纳税人

营业额=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1.03+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1.0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1.03+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注:各细项指本年累计额,见图3图示)


图1:批发业、零售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销售额

计算方式:销售额=A×1.13+B×1.03+C+D

图片1.jpg

 

图2:住餐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营业额(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营业额=A+B+C+D+E

 图片2.jpg


图3:住餐业限额以上经营单位营业额(小规模纳税人)

计算公式:营业额=(A1+A2)×1.03+B×1.05+C×1.03+D1+D2+E1+E2

图片3.jpg

 

  (3)申报单位需满足同比增速和同比增量要求。只满足其中一个要求的,不予以奖励;对同比增量不足额部分,不予以奖励。例子:A企业为我市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奖励情况如下:

2021年

销售额

(亿元)

2022年

销售额

(亿元)

同比增长

(%)

同比增量

(亿元)

奖励金额(万元)

1

1.15

15

0.15

不予奖励

10

11

10

1

不予奖励

1

2

100

1

5

1

2.5

150

1.5

5

  (4)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涉及奖励资金由江门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财政分担比例为57:43,与江海区财政分担比例为33:67,与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均为20:80。

  (5)对同时符合本项奖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销售公司”奖励的申报单位,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方向进行申报,但不可同时申报。

  3.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4)申报单位2021年、2022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含主表及附列资料);

  (5)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针对文件申报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支持“小升规”。

  1.支持对象和条件、奖励标准。

  对2022年在我市首次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不含精品民宿)、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2.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需在2022年度办理统计入库,包括2022年月度入库和年度入库,为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或餐饮业限额以上法人单位(不含个体户、产业活动单位等)。自2018年以来曾退库的,不享受本项奖励。

  (2)已获江门市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中“支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项目扶持以及我市精品民宿升规奖励扶持的企业,不享受本项奖励。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涉及奖励资金由江门市本级和获奖补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财政分担比例为57:43,与江海区财政分担比例为33:67,与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均为20:80。

  3.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销售公司。

  1.支持对象和条件、奖励标准。

  对2022年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且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并达规入统的,按其首次入统当年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2.注意事项。

  (1)以销售公司名义申报奖励,销售公司向关联制造业企业关联交易货物采购金额占销售公司全年货物采购金额的比例达50%及以上。

  (2)销售公司在2022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我市办理批发或零售业统计入库、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年销售额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为准,计算公式见前文图1)。

  (3)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涉及奖励资金由江门市本级和获奖补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财政分担比例为57:43,与江海区财政分担比例为33:67,与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均为20:80。

  (4)对同时符合本项奖励和“鼓励批零住餐业增收”奖励的申报单位,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方向进行申报,但不可同时申报。

  3.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2)销售公司和关联制造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销售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4)销售公司2022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含主表及附列资料);

  (5)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以下内容:①销售公司与关联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关系的证明材料:销售公司股权架构图(含所有关联方信息)、销售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可参照《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销售公司向制造业企业关联交易货物采购金额占销售公司全年货物采购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比例=销售方全年从关联制造业企业采购的货物价款(含税)(应付关联方账款累计发生额)/销售方全年采购货物价款(含税)(应付账款累计发生额)×100%)。以上价款或发生额需要剔除非主营业务相关的数额。需提供销售公司2022年货物采购合同和发票、支付凭证作为佐证材料。②销售公司2022年销售额。

  (6)销售公司已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支持打造特色商业街区。

  1.支持对象和条件、奖励标准。

  对2022年期间,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性步行街(商圈)所在的镇(街),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注意事项。

  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涉及奖励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由镇(街)统筹用于省级示范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包括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街区(商圈)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引进知名企业和品牌,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促消费活动等项目。已获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资金扶持的,不享受本项扶持。

  3.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省级商务部门有关授予的示范性步行街(商圈)荣誉的通报文件。

  (五)支持本地连锁经营企业发展。

  1.支持对象、奖励标准。

  对总部设在江门市且已实行统一纳税的零售、餐饮、住宿直营连锁企业,在2022年期间首次累计开业分别达到30家、50家、100家直营店(外地直营店占比不少于20%),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对总部设在江门市的零售、餐饮、住宿特许经营连锁企业,在2022年期间首次累计开业分别达到50家、100家、300家连锁加盟店(外地加盟店占比不少于20%),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

  2.申报条件及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为总部设在江门市,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独立核算法人)。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从事零售、餐饮、住宿行业的直营连锁企业累计开业分别达到30家、50家、100家直营店,且外地直营店占比不少于20%。

  (3)截至2022年12月31日,从事零售、餐饮、住宿行业的特许经营连锁企业累计开业分别达到50家、100家、300家加盟店,且外地加盟店占比不少于20%。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特许经营连锁企业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注册备案,取得备案号。

  (5)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涉及奖励资金由江门市本级、企业总部所在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财政分担比例为57:43,与江海区财政分担比例为33:67,与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均为20:80。

  3.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直营连锁企业。

  ①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②企业总部和直营店(开业在营)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总部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2022年发展情况报告(含2021年、2022年各连锁门店明细清单);

  ④商务部门关于直营连锁经营企业认定的批复文件;

  ⑤各直营店(开业在营)近一个月银行流水发票;

  ⑥近一个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含主表及附列资料)和完税证明;

  ⑦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2)特许经营连锁企业。

  ①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②企业总部及加盟店(开业在营)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2022年发展情况报告(含2021年、2022年各连锁门店明细清单);

  ④企业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注册备案而取得备案号的网页截图;

  ⑤特许人与加盟商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⑥总部、直营店及加盟店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照片、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⑦直营店和加盟店近一个月银行流水发票;

  ⑧直营店和加盟店近一个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含主表及附列资料)和完税证明;

  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六)支持外地连锁企业落户江门。

  1.支持对象、奖励标准。

  对总部设在外市的连锁企业,于2022年期间在江门设立公司(独立核算法人),并依法纳统的奖励5万元;设立当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入统标准的,超出部分按0.5%追加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2.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需为独立核算法人,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直营连锁门店不少于3家。年销售额(营业额)认定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为准,计算公式见前文图1—3。

  (2)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涉及资金由江门市本级、各县(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财政分担比例为57:43,与江海区财政分担比例为33:67,与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均为20:80。

  (3)同时符合本项奖励和“小升规”奖励的申报对象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报项目,但不可重复享受。

  3.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2)江门公司和外市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4)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及2022年发展情况报告;

  (5)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针对申报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单位2022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含主表及附列资料)。

  (七)加快夜间经济发展。

  1.支持对象和条件、支持标准。

  对《江门市推动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江府办〔2020〕9号)认定的十大夜间经济聚集区,分别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资金由镇(街)统筹用于夜间经济聚集区的培育、提升。

  2.注意事项。

  (1)申报主体为夜间经济聚集区所在镇(街),已获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扶持资金的,不享受本扶持。

  (2)本项奖励涉及奖励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由镇(街)统筹用于夜间经济聚集区的培育、提升,包括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聚集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引进知名企业和品牌,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举办促消费活动等项目。

  3.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资金申请表承诺书;

  (2)镇(街)开展夜间经济聚集区培育、提升项目所形成的合同、发票和财政支出凭证。如实际投入项目发票金额不足10万元,则按实际投入项目金额予以扶持。实际投入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发票开具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八)加快发展绿色消费。

  1.支持对象和条件、奖励标准。

  (1)大力支持企业创建国家、广东省绿色商场,对2022年期间,我市新入选广东省绿色商场创建单位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支持我市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设立我市对口协作帮扶地区(广西崇左、黑龙江七台河等)的绿色农产品销售专区,对2022年期间新设立的帮扶地区产品销售专区,给予装修费用5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2.注意事项。

  (1)本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涉及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2)已享受省级资金扶持的省级绿色商场创建单位,不享受本项奖励。

  (3)已享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供销社、商务部门资金扶持的对口协作帮扶地区产品销售专区项目,不享受本项奖励。

  3.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1)申报省级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奖励。

  ①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③入选省级绿色商场创建单位的通报文件。

  (2)申报江门市对口协作帮扶地区产品销售专区补贴。

  ①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见附件1);

  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③与我市对口协作帮扶地区产品对接证明材料,含产品采购的合同、发票和对公转账支付凭证,发票开具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否则不予认可。

  ④销售专区装修费用投入证明材料,含销售专区的装修合同、发票和对公转账支付凭证,发票开具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否则不予认可。

  三、申报、审核及公示流程

  (一)线上申报。

  申报单位于2023年11月26日前登陆“江门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江惠通平台”,网址:https://jht.jiangmen.gov.cn/#/home)注册用户,搜索【2023年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在线填妥《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并按要求上传所需申报材料,完成申报提交。同时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3份,提交到所在镇(街)。逾期未完成申报,视为放弃申报。申报对象需自行登录江惠通平台了解审核进度、查询审核结果。

  注意:申报所需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如单份材料多页,请盖骑缝章。为保障申报信息一致,《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需在申报系统在线填妥后,下载并打印带平台水印版本,盖章后上传作为附件(请勿用空表填写后上传)。

  (二)项目初审。

  各镇(街)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申报资金,于2023年11月29日前完成项目材料初审,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扶持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需加盖公章)以及推荐项目纸质版申报材料2份(需于推荐项目《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填妥初审意见情况、加盖公章),同时登陆“江惠通平台”完成初审操作,包括出具初审意见,并上传带有镇(街)公章的《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作为审核附件。

  (三)项目复审。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2023年12月2日前完成项目材料复审,向江门市商务局报送《扶持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需加盖公章)和推荐项目纸质版申报材料1份(需在推荐项目的《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上填妥复审意见情况并加盖公章),同时登陆“江惠通平台”完成复审操作,包括出具复审意见,并上传带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的《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作为审核附件。

  (四)项目终审。

  江门市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推荐项目进行终审,征询江门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如需),完成项目终审,形成拟支持对象名单和拟分配金额。

  (五)结果公示。

  江门市商务局将拟支持对象名单和拟分配金额在江门市商务局政务网站上公示。

  四、工作分工

  (一)江门市商务局负责编制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审核、公示等工作,并会同江门市财政局落实市本级承担资金,做好市本级承担资金拨付。

  (二)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财政需承担资金,配合江门市商务局做好市本级承担资金拨付。

  (三)江门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入库纳统情况进行核定,包括入库批次、行业等情况。

  (四)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政策宣传,组织本地各(镇、街)发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时申报资金;履行项目复审职责,把好审核关,按时向江门市商务局报送经复审推荐项目;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落实县级承担资金,做好县级承担资金拨付。

  (五)各镇(街)负责开展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时申报资金;履行项目初审职责,把好审核关,按时向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初审推荐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江门市商务局、江门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指南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江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申报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750-3501712。

  各县(市、区)业务咨询电话:

  蓬江区,0750—3833007;

  江海区,0750—3861554;

  新会区,0750—6631067;

  开平市,0750—2380795;

  台山市,0750—5533309;

  鹤山市,0750—8888692;

  恩平市,0750—7123980。




附件1——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及承诺书.docx

附件2——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推荐项目汇总表.xlsx

附件3——江门市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项目(促进批发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入库表.xlsx

附件4——江门十大夜间经济集聚区名单.doc

附件5——专项审计报告模板(鼓励批零住餐业增收).docx

附件6——专项审计报告模板(支持制造业企业建立销售公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