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882113/2026-0001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2-09
名称: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号: 江退役军人通〔2026〕11 号 发布日期: 2026-02-0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6-02-09  浏览次数:-

相关阅读:《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解读文本

                  一图读懂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咨询电话:3233729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深入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门诊补助标准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实行门诊补助医疗保障,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50元,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30元,门诊补助按月发给个人。

  二、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五老”人员,其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对其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10%的补助。

  各县(市、区)原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低于《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按《意见》和本实施意见执行,高于本实施意见的,应予保留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16日。2009年《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财政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民优〔200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pdf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