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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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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深入贯彻《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退役军人规〔2024〕2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门诊补助标准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实行门诊补助医疗保障,补助标准为一至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50元,五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200元,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月150元,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30元,门诊补助按月发给个人。
二、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五老”人员,其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按规定报销后,对其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10%的补助。
各县(市、区)原规定的医疗补助标准低于《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按《意见》和本实施意见执行,高于本实施意见的,应予保留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16日。2009年《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财政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民优〔2009〕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pdf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9日
粤公网安备:44070302000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