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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773078264R/2024-0009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4-01-22
名称: 江门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章程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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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4-01-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名称:江门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中心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成街1号。

  第四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贰佰捌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中心的举办单位: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中心的领导体制: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中心的宗旨及业务范围:承担市文广旅体局负责的各类体育场馆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按所管理的体育场馆功能为体育运动比赛提供场地,为培养体育人才提供训练场地,并为社会提供全民健身活动和国民体质测试场地。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江门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十二条  本中心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中心党支部的职权范围:

  (一)强化政治功能。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入脑入心。做好意识形态工作。

  (三)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建设。严格执行换届选举规定,按期做好支部换届工作。严肃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严抓实党员日常教育培训,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组织决议、履职尽责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五)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引导党员守初心、担使命,积极创先争优,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做好本职工作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建议,回应群众诉求,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中心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任免和考核主任、副主任,批准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交流;

  (四)监督本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本中心终止时,负责指导本中心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中心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中心提供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中心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中心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中心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中心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中心行政负责人为主任,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中心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中心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中心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主任作为本中心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中心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中心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若干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服务对象包括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江门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下称“公众”)和与本中心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人员(下称“职工”)。

  第二十二条  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免费或低收费的大型体育场馆基本运动设施服务;

  (二)对本中心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众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中心各体育场馆的设施设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中心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中心规定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与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服务对象权利,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利用文化资源;

  (六)维护本中心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本中心从事体育运动志愿服务、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和其他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依法遵循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原则,免费、低收费对公众开放。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平等、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一)依法进行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提供体育健身场地;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对公众开放的服务项目;

  (二)通过网络、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告本中心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项目;

  (三)秉承公益性质,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服务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中心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中心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中心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中心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3年9月22日经本中心行政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4年1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