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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08XK/2025-0035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11-21
名称: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体被系统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号: 江医保发〔2025〕84号 发布日期: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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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体被系统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1-21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2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江门市体被系统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制定价格。将原实施的“变应原皮内试验”等201项规范整合为53项(附件1)。将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的,属于立项指南落地前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一次性使用耗材,整理为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清单(附件2)。同步废止部分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制定“百级静脉用药药物调配”等项目价格。对我市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百级静脉用药药物调配”项目制定我市政府指导价(附件4)。

  三、加强项目价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应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属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时在不超过我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统一按我市现行政策加收10%执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门市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

             3.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江门市“百级静脉用药药物调配”项目价格表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

1.附件1 江门市体被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2.附件2 可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用耗材清单.xlsx

3.附件3 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4.附件4 江门市“百级静脉用药药物调配”项目价格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