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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08XK/2025-0036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12-05
名称: 关于变更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告知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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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5-12-05  浏览次数:-

尊敬的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企业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2号)等有关规定,2025年12月1日(含当日)起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下简称生育或施行计生手术)的企业职工,我市生育津贴可按规定由企业职工本人申请,直接发放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作为职工生育津贴与工资核算责任主体,应做好参保人原工资标准与生育津贴的衔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规定予以补足。

  需要注意的是,非企业职工和2025年12月1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原渠道发放至单位账户。

  

江门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