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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9008XK/2026-00161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6-05-14
名称: 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
文号: 江医保发〔2026〕44号 发布日期: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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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5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按定点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二、实施内容

  (一)完善分档次定价原则。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统一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级别(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级别信息为准)分档次定价。新制定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分档次定价:

  1.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以我市最高限价为本级别最高限价;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我市最高限价下浮5%为本级别最高限价;一级及以下(含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以我市最高限价下浮10%为本级别最高限价;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只允许下浮,不得高于本级别最高限价。

  2.均质化程度高、使用场景或技术差异不大的项目可采取同城同价。

  (二)新旧定价档次衔接。原定价档次(城市公立三级医院,城市公立二级医院,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再执行,并结合国家和省立项指南落地,按新定价原则进行过渡衔接。具体为:

  1.城市公立三级医院定价档次调整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定价档次,城市公立二级医院定价档次调整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定价档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价档次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含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定价档次。

  2.县级公立医院定价档次在国家和省立项指南全部落地前暂保持不变。原定价按县级公立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价档次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级别为二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其定价暂按县级公立医院定价档次。国家和省立项指南全部落地后,县级公立医院定价档次合并调整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定价档次。

  (三)医保定点规定衔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级别(包括待遇报销、普通门诊选点等)暂按现行标准保持不变,有关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三、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医保部门商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属地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加强价格监测。各县(市、区)要指导各有关医疗机构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在不超过我市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具体医疗服务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级别信息的管理维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准确做好政策的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有关工作平稳有序。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医疗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