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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5536613194/2024-00367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5-28
名称: 法制专刊2024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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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专刊2024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

发布日期:2024-05-29  浏览次数:-

第2期(总第231期)


法制专刊(2024第2期)

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4日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法律,共5章40条,包括总则、职责任务、实施措施、支持保障、附则。

  《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爱国主义教育的法律,对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和内容、主体和对象、形式和载体、支持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最具权威性的法律依循,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动力,为弘扬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有力支撑,为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奠定坚实基础。现将新修订的《爱国主义教育法》主要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

  《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同时,爱国主义教育法将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列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爱国主义教育,用党领导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引导人们深刻认识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三位一体,有机统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伟大实践之中。

  亮点二: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

  《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包括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壮美河山、宪法法律、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各个方面。在教育内容上,《爱国主义教育法》将中华民族发展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文化遗产、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等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另外,要求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增进家国情怀,强调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各种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对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组织开展纪念日和民俗文化活动等,明确了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措施,要求通过鼓励创作爱国主义题材的文艺作品、出版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的优秀课外读物等,多渠道支持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

  亮点三: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

  《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体制和机制,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国家机关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任务。

  其中,《爱国主义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古迹、传统村落、传统技艺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所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引导公民在游览观光中领略壮美河山,感受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激发爱国热情。

  亮点四:社会团体应承担爱国主义教育社会责任

  《爱国主义教育法》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作出明确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团体本行业特点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爱国主义精神体现在团体章程、行业规范中,培育会员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发挥会员中公众人物和有社会影响力人士的示范作用。

  亮点五: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接受爱国主义教育,自觉履行义务

  《爱国主义教育法》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突出学校和家庭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

  此外,《爱国主义教育法》要求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其中,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对侮辱国歌、国旗、国徽,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等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