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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5536613194/2024-00408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6-12
名称: 关于暂停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部分条款及结果应用的通知
文号: 江建市函〔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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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部分条款及结果应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工程造价和招标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文件精神,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建筑市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中个别条款的使用,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实施《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江建〔2023〕7号,下称《评价标准》)中“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的子序号1-2、1-3的有关评分项(详见附件)。暂停实施期间,不再受理有关评分项新的申报材料,既有评分到期后失效。

  二、暂停实施《评价标准》第六条中涉及“信用经营加分”的排名划分规则,即具备“信用经营加分”不再作为划分等级的考量因素。现以100分以上的企业数量作为计算基数,总分排名前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本数)-35%(含本数)的列为B级,剩余的企业以及只有初始登记分(100分)的同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列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的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列为E级。

  三、暂停使用诚信优先综合评分,即江门市所有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及造价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招标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均暂停设置信用分值(8-10分)或比例(8%-10%)。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其他方面不变。

  四、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及时协助落实涉及调整的评价信息、评价结果的更新及应用工作,并配合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和引导,保障我市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评价标准》有效期)。暂停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调整,我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暂停实施的《评价标准》部分评分项清单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


暂停实施的《评价标准》部分评分项清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A1-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3个月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

A1-3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0(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监理)评价标准(B1)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B1-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3个月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

B1-3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监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5(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标准(C1)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

单位

C1-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3个月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

C1-3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造价咨询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招标代理)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标准(D1)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D1-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招标代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造价咨询)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人员,总人员合计数不应超出社保证明中的总人数)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3个月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

D1-3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招标代理企业同时持有其他服务类资质(监理、造价咨询)的,由企业自行合理地分配申报的纳税税额,企业应按实分配税额,按资质类别纳税税额分别申报)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评价标准(E1)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E1-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3个月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

E1-3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检测)评价标准(F1)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F1-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江门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每人加1分,

上限40分

3个月

提供近3个月养老保险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

F1-3

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计总额

加分分值=年度纳税总额÷1(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数值精确到0.01)

不设上限

统一调整的有效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未参与统一调整的企业可按程序公示后调整,但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变)

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相关纳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