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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5536613194/2026-00365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6-09-14
名称: 文本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文号: 不编号 发布日期: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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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14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江建〔2026〕121号)

图解: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强市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25〕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明确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检测首要责任。

  1.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我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宜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于同一单位工程的常规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宜统一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时,建设单位可选择具备发包检测业务全部专项资质(含全部必备参数)的检测机构独立承接;也可选取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承接。

  2.规范检测费用管理要照规定列支检测费用,将其单独列入工程概算,不得随意压缩合理检测费用。严禁施工单位代为支付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三)压实检测单位检测主体责任。

  1.落实检测能力。在江门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满足在江门市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2.规范检测分包管理。检测机构不得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也不得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

  3.规范检测行为。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应明确、客观、公正。

  4.落实信息化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按照要求接入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四)明确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责任。

  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施工人员,负责建筑材料自检工作,并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配合检测机构做好现场检测有关工作。

  (五)落实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并按规定配备见证人员,做好建筑材料制样、取样、送检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工作。

  (六)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管控措施

  1.制定施工质量检测方案。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施工质量检测方案。

  2.严格建筑材料制样、取样、送检管理。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做好检测取样、制样、标识、.封志等工作。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见证工作。

  3.严格做好地基基础检测管理。检测单位要做好检测点位复核工作,并落实现场检测举牌拍照工作要求。

  4.严格检测影像管理。建筑材料试验室以及现场检测应做好视频影像记录,确保检测过程质量可追溯。

  5.严格检测报告管理。检测报告须上传至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取得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防伪标识;未取得防伪标识的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机制。

  1.实施信用管理。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依法诚信开展工程质量检测。

  2.严格执法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执法检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加大辖区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管力度。

  3.定期公开检测工作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开检测机构在江门市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信用状况及检测活动开展情况。

  4.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四、有效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