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关于同意鹤山市醒目仔仔鹦鹉养殖销售有限公司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粤江林许准〔2024〕40号) | ||||
项目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
审批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一、同意你单位向四川博善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II物种动物死体:非洲灰鹦鹉(Psittacus erithacus)3只、蓝黄金刚鹦鹉(Aar ararauna)9只、葵花凤头鹦鹉(Cacatua galerita)4只、黄冠亚马逊鹦鹉(Amazona ochrocephala)2只,用于动物标本制作。所出售的动物个体输出地为你单位于鹤山市鹤城镇虎尾坪村龙眼洞的自有养殖场。 二、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加载专用标识后方可在国内流通。请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凭此决定书于2024年12月11日前依法运输,逾期无效。特此决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鹤山市醒目仔仔鹦鹉养殖销售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784MA4UTGNR0X | |||||
法人代表姓名: | 谢宏执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
许可截止期: | 2024年12月11日 |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林业局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粤江林许准〔2024〕40号)
发布日期:2024-06-1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