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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07493P/2024-00672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9-26
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粤江林许准〔2024〕78号)
文号: 粤江林许准〔2024〕78号 发布日期: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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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粤江林许准〔2024〕78号)

发布日期:2024-09-26  浏览次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关于同意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租借、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粤江林许准〔2024〕78号)

项目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审批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一、同意你单位续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山魈(Mandrillus sphinx)2只、附录Ⅱ物种红脸蜘蛛猴(黑蜘蛛猴)(Ateles paniscus)4只给山东省坤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观赏繁育,续借时间为2024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3日,到期归还原单位;从重庆东立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购买附录Ⅱ物种青绿顶(蓝顶)亚马逊鹦鹉(Amazona aestiva)2只,用于观赏繁育。

二、请联系出售单位于2025年3月25日前向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野生动物的出售手续,在获得批准后引进,逾期无效。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运输期间需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逃逸、扩散,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活动,并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制度,确保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况清晰,可追溯。

行政相对人名称:

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2440784L755741400

法人代表姓名:

区嘉强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9月26日

许可截止期:

2025年3月25日

许可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