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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00MB2C07493P/2024-00736 分类:
发布机构: 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10-21
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粤江林许准〔2024〕91号)
文号: 粤江林许准〔2024〕91号 发布日期: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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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粤江林许准〔2024〕91号)

发布日期:2024-10-21  浏览次数:-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关于同意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粤江林许准〔2024〕91号)

项目名称: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审批类别:

普通

许可内容:

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大火烈鸟   (Phoenicopterus ruber)1只、松鼠猴(Saimiri sciureus)2只、加纳长尾猴(Cercopithecus mona)1只、丹顶鹤(Grus japonensis)1只、棉顶狨(Saguinus oedipus)2只、虹彩吸蜜鹦鹉(Trichoglossus haematodus)1只,给佛山环球标本装备有限公司,用于动物标本制作。所出售的动物个体输出地为你单位于鹤山市龙口镇粉洞村委会七星地的自有养殖场。

二、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须加载专用标识后方可在国内流通。请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接受检验检疫。凭此决定书于2025年1月20日前依法运输,逾期无效。

特此决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鹤山市龙口镇锦丰动物驯养繁殖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92440784L755741400

法人代表姓名:

区嘉强

许可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1日

许可截止期:

2025年1月20日

许可机关:

广东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