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江门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电子政务信息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委办[2003]52号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中共江门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

电子政务信息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委办[2003]52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中共江门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电子政务信息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6日

 

 

中共江门市委保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

电子政务信息保密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单位)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存储、处理、传输、发布政务信息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政务网络:是指我市范围内各机关单位的涉密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网”),各机关单位用于单位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公文流转、业务交往和用于对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实施公众服务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政务外网”)。

 

  (二)电子政务信息:是指在电子政务网络上运行的各种法规信息、公文信息、办公业务信息、政务服务信息、办事指南信息、公共信息以及语音图像等各类信息。

 

  第四条 江门市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网”建设的审批以及检查、验收工作。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级各机关单位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执行保密管理制度情况,依法查处本级各机关单位电子政务信息的失泄密事件。

 

  第五条 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信息保密管理及相关的保密教育工作,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信息保密管理的法规,指导、协调和检查本单位落实电子政务网络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为电子政务网络的信息保密责任人,负责电子政务网络的保密管理;各机关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保密检查、落实保密措施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电子政务信息保密领导负责制、上网信息登记、信息公布保密审批等各种信息保密制度。

 

  第八条 “涉密网”必须与“政务外网”和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

 

  第九条 “涉密网”所运行的信息必须与网络系统确定的密级一致,严禁在秘密级的“涉密网”上运行机密级以上的信息。信息保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在“政务外网”运行、发布信息,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各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信息,也应加以保护,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上网。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外网”的单位,必须与提供网络接入的信息产业部门、电信部门等单位签订包括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等条款的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要经常进行电子政务网络信息保密检查,发现泄露和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删除涉密信息,必要时关闭系统。要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迅速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和本单位保密组织。

 

  第十三条 各机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国家秘密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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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