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江门市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江府[2003]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附后)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江发[2002]34号),全面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再就业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
(一)成立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副市长吕德培同志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市府一名副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计划局、市经贸局、市资产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编委办、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杨社豪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林辉同志担任(办公电话:3681998,传真:331886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并确定联络员负责联系工作。
(二)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1、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议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发展中、短期规划和工作目标。
(2)负责审议再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协助落实资金,监督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负责检查、指导全市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4)负责审议需要领导小组议定的其它事项。
2、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检查、督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奖惩机制。
(2)负责编制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发展中、短期规划和工作目标;指导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并协调、督促其抓好落实;负责年终考核各单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负责审核市本级再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研究制定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核、发放各项再就业补贴;负责管理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资金,审核申请发放贷款业务;配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4)负责对全市《再就业优惠证》、《认定证明》核发的检查督促工作;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计划;对由市再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的就业(创业)基地、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组织投入建设和进行日常管理。
(5)负责制定失业登记制度、《失业证》(或失业职工待遇证)发放管理及年审制度;协调劳动保障业务向社区延伸,指导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所开展业务,推进全市社区就业工作。
(6)负责实施“再就业工程”全市统一规划,协调全市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工作,促进招、调工人(含临、散工)有序进行。
(7)负责开展就业问题调查研究和就业宣传,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8)承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领导,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分析解决再就业工作的难点和新问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不定期召开再就业联席工作会议。联席工作会议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研究和分析我市就业形势和新问题,加强沟通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共同解决再就业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三、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及中发[2002]12号和粤发[2002]15号文件精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再就业工作,把落实再就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起领导重视、政策配套、资金落实、部门协调、社会支持、群众关心、个人努力的就业促进机制。通过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力争在2003年至“十五”期末,每年净增就业岗位15000个以上,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60%以上,其中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确保我市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职责任务
1、各市、区政府的责任
(1)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一把手”为本市(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负起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责任,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再就业工作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并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指标及奖惩办法,层层分解到所属街道办事处(镇),切实做好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
(2)紧密围绕经济增长点,创造就业岗位,把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服务业(包括社区服务)、个体和私营经济优势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引导新开企业优先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努力改善本地区的就业和再就业环境。
(3)设立本级政府的再就业专项资金。在政府财政预算收支项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项目,专款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小额贷款、劳动力市场建设、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
(4)加快本地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步伐。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政府派出机构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主要承担辖区内就业服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重点开发社区服务就业岗位,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服务项目就业岗位基本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把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
(5)建立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摸底机制和空岗申报制度。对城市维护业岗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后勤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
(6)要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好的地区、单位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及时处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来信来访,防止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2、各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
(1)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是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负责市再就业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督促工作;负责市下岗失业情况的调查、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的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事务机构的指导工作;负责市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区下岗失业人员的免费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构建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配合做好市本级再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投放等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各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大意义,报道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事例,总结推广再就业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再就业的公益性宣传活动,在社会营造良好的再就业舆论氛围。
(3)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4)市计划局。负责研究制定与就业再就业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人口、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把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宏观调控指标。在建设项目开发、新开企业专项审批时,做好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专项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
(5)市经贸局。负责做好改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的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关闭破产企业或企业裁员的职工安置督促工作;协调各企业积极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6)市资产局。负责做好市直改制企业方案的审批,指导、督促资产营运机构及有关单位和改制企业在改制中积极吸纳下岗职工的落实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资产营运机构及有关单位和改制企业做好关闭破产企业或企业裁员的职工安置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改制企业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直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各种服务功能,安排资金建立市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基金,并为保证金提供担保和为享受小额贷款人员提供贷款贴息;负责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工作;负责再就业工作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收入分配政策。
(8)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再就业的税务优惠政策,加强对促进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本系统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9)市工商局。积极落实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办理工商手续的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办理证照提供方便;指导、监督各类市场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摊位从事经营;检查、监督本系统在执行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10)市物价局。负责检查、监督各项优惠政策收费落实情况,严禁对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强制收费和乱收费。
(11)市统计局。负责调查、搜集、整理、汇总全市从业人员就业资料的统计工作,并对净增就业岗位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提供从业人员的有关就业数据。
(12)市建设局。积极发挥本部门的作用,发展就业基地,加强城市监察管理力度,规范城市经营活动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提供祥和的环境。
(13)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各市、区把社区就业列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在城镇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错不漏。把符合条件的人员都纳入保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金、实物救助、社会互助、优惠政策“四位一体”的保障制度。
(14)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密切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防止突发性事件的发生;负责维护市政府设立就业基地的治安和交通秩序,为再就业工作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15)市卫生局。贯彻落实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16)市教育局。负责扶持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托幼服务和管理工作。
(17)市编委办。负责督促落实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
(18)人行江门市中心支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货币政策。
(19)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体组织。积极配合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做好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宣传工作,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再就业观念;协调劳动关系和失业预警机制的建立健全,切实关心特困群体的生活困难,配合做好防止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
(20)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工作台帐,督促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配合开展就业指导和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等。
各部门要分别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本部门开展再就业工作情况(包括完成目标任务情况、措施或做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考核
市政府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就业资金投入、新增(净增)就业岗位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执行落实政策措施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效果等。对列入考核的各项工作完成好的市、区及市属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对完成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依照本《通知》要求,制订本市、区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报市政府及抄送江门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注:《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刊于200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4期,略)
发文日期:200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