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督查工作的通知
江委办[2003]102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同志在省信访局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切实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对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认真办理,为信访问题最终得到解决做出了很大努力。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信访形势依然严峻,信访数量居高不下,一些单位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仍存在效率和质量不高的现象,甚至有些信访案件逾期未结。为进一步提高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市有关领导的批示,现就加强信访督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信访督查工作是信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为党委、政府服务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落到实处,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真正得到维护,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坚持党的宗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张德江同志在省信访局调研时讲话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信访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认真抓紧抓好。
二、明确重点,提高实效
信访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处理好一般信访案件的同时,突出重点,下大力气处理好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信访督查的重点包括:
(一)中央和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访局等中央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市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四)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大案、要案;
(五)群众越级赴京、到省集体上访和多次重复来信来访及联名来信反映的重要信访案件;
(六)市长专线电话意见类交办件;
(七)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三、完善制度,规范信访督查工作程序
在信访督查工作中,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督查程序,进一步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对中央、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国家信访局等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要在收文之日起80天内办结,并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因信访案件问题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结的,要及时复报阶段性办理情况,并继续跟踪落实,直至办结;对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原则上一个月内办结,并上报处理结果,因故未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按领导的批示限时办理。
(二)对被省、市列为信访大要案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在5日内落实包案领导,明确办结期限并函告市信访局。实行领导包案处理的大要案,原则上3个月内办结,并书面上报结果,不能按期结案的,要书面说明原因,报告案件的处理进度,直至办结。
(三)由市府办公室交办的市长专线电话案件,承办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复报市府办公室,问题复杂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复报阶段性办理情况,说明原因,直至办结。
(四)加强信访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各级领导要认真把好案件的上报关,领导同志批示给各级党委、政府办理的,办理结果的书面报告要由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注明签发人姓名;属领导包案的,要经包案领导审核签批并注明签发人姓名。今后,凡对不符合要求的汇报材料,承办单位必须重新调查核实后再报;对在汇报材料中弄虚作假以至于引发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完善信访案件督查工作网络
各市、区信访办(局)要指派专人为信访交办件督查联络人,主要负责信访交办件的收文、呈送、转发、协调、催办和反馈工作。市直有关单位也应指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督查联络员要注意加强与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五、进一步加强通报工作,靠前督办
市信访局对信访督查案件办理情况坚持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省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大要案的办理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市领导交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和市长专线电话受理案件办理情况。对中央、省交办的信访案件,市信访局要在期限内的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电话向承办单位进行催办催报。各市、区信访办(局)也要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制度,使信访督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0日
发文日期:200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