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号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
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四日

 

 

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改革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4号)、《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江发[2003]7号)精神,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现就改革我市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粤府办[2003]84号文精神,从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出发

在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的同时,制定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从而达到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一)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余审批项目原则上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具体参照省工商局编发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所列103个项目执行,所列项目如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应按最新规定执行。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勘查、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为后置审批,登记机关在核发此类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后加上“凭资质证经营”字样。

 

  (二)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限制、禁止的领域外,凡对外开放的项目,应当对内开放,凡对公有经济开放的项目,应当对民营经济开放。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的领域,都允许国内经营者投资,鼓励平等竞争。

 

  三、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制度

 

  (三)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经企业申请,可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或“筹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据以核定经营范围。对此类企业可按江发[2003]7号文规定的生产型企业扩大到其他需前置审批的企业,但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如经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娱乐服务场所等,仍需前置审批齐备后才可核发营业执照。

 

  (四)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但仍需保留营业执照处理债权债务的,经企业申请可取消原有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改核为“仅供清理本企业债权债务使用”。此类企业每年仍需按法定时间申报年检,只需填报年检报告书,不需提交其他文件。

 

  四、放宽其他登记条件限制

 

  (五)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少于法定最低限额的50%,余额在1年内补足,其中对开办科技型、外向型和为农业服务的私营有限公司,首期缴纳的注册资本放宽到3万元,其余部份可在3年内补足。对以上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仍需提交分期出资承诺书,股东必须按承诺书的出资期限注入注册资本,并以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六)允许以商标、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和知名字号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办企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其中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既可以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也可以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七)放宽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积极支持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30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即可申请成立企业集团。其中科技型私营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八)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对外投资条件,允许公司依法自行确定对外投资额,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需提交资产证明文件。

 

  (九)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除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外,原则上按企业申请核定,既可按小类核定,也可按大类核定。其中商业企业可核定“国内贸易”或“商业批发”或“商业零售”,但应在经营范围后注明“法律法规禁止或未取得前置审批的不得经营”。企业从事经营不属前置审批及专营专控商品、项目的,即使营业执照未列明,也不视为超越经营范围。需批准的专营专控商品、项目,须在营业执照上具体列明。

 

  (十)简化部分登记文件。

 

  住所(经营场所)文件。申请人只需提交下列之一能够证明其拥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即予登记注册:属租赁房产的,提交房产租赁合同;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文件。凡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产证明的,可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股东身份证明。除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的人员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凭
国内居民身份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注册地暂住证明。留学归国创业人员可凭国内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注册

 

  任职文件。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中已明确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任职事项的,可不再提交任职书。

 

  (十一)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使用新名称的同时,括号加注原企业名称。允许企业在不同行业中使用与已登记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组成企业名称,允许有投资关系的企业在同行业中使用与已登记注册相同的字号组成企业名称。

 

  (十二)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

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国内身份证的自然人,持有效中国护照的留学归国创业人员,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申办的个体工商户暂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的投资人。

 

  (十三)鼓励企业进行连锁经营。申请人只要拥有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即可申请连锁经营,在企业名称中可标明“连锁经营”。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或商品,总店已获批准的,属下的门店可凭总店的批文申请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试行新兴行业的登记注册

 

  允许民间资本合股成立投资公司,自担风险,自主投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不受其他限制。鼓励民间资金参与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或自行依法组建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间的互助担保机构,在省未有统一规范前,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暂定500万元。对其他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且有利于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就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应予以积极支持,试行登记注册

 

  六、加快登记注册窗口规范化建设,依法独立完成登记工作

 

  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注册窗口建设的意见》(粤工商企管字[2003]314号),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登记注册厅规范建设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切实把它当作一项服务社会、树立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真正把全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建设成为“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文明、高效”的窗口。以及按照粤府办[2003]84号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登记注册窗口,派人值班,但不得将登记注册机构迁入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要求,市工商局将对现行的登记注册机构设置进行调整,登记注册科不再全科进驻总汇,但每天派人值班,不影响登记注册窗口的受理、审查、发照工作

 

  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项目 

<返回

发文日期:200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