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22号

转发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4]41号)转发给你们。为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我市镇(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各市、区政府、安全监管和宣传部门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准确掌握和执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尤其要使镇(街道办)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领会《管理办法》精神,自觉配合和监督镇(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量大面广的镇(街道办),必须配备1名以上专职和若干名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建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各市、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镇(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镇(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四、镇(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业条件,并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严格遵守执法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加强日常学习,及时更新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和社会监督,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积极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注:《印发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4]41号)刊200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2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返回

发文日期:200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