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57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4]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73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贯彻落实粤府办[2003]73号文精神。各市、区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把幼儿教育纳入本地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确保“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落到实处。

 

  二、建立由市教育部门牵头,卫生、财政、物价、建设、民政、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妇联组织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三、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和抓好试点幼儿园工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公办幼儿园的转制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各市、区教育部门要重点抓好试点幼儿园的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带动各级各类幼儿园共同发展。

 

  四、积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五、加强幼儿教育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对复审不合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或取消办园许可证。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的机构编制管理,对这些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年审。幼儿园实行园长竞争上岗和教师全员聘任制度,推行聘约管理。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颁发收费许可证,由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公安、消防、工商、教育等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六、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

通知》(粤府办[2003]73号)刊于200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第13期,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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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