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免征农业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4]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免征农业税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江门市免征农业税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粤府[2004]76号)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免征农业税改革的时间和范围
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按改革的要求免征农业税。
二、免征农业税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和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重要性,把促进农民减负增收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和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对改革过程的跟踪。对免征农业税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研究分析,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汇报,确保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三)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和案件要严肃处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
(四)做好改革的基础工作。
1、做好农业税计税基础资料的保存工作。对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增减情况、计税土地使用情况(如种水稻、从事水产养殖或其他用途)、常年产量情况、纳税人情况等登记造册,妥善保存。
2、切实做好今年已征收农业税的退库工作。
(1)2004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税款退还兑现到农户手上,严禁截留挪用。
(2)对镇级借款入库的农业税收入和以前年度镇政府已抵顶今年才回收的农业税收入退还给镇级政府,市(区)和镇两级相关部门须妥善处理相关帐务问题以及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3、严格按照省税改办《关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各项税费征收衔接工作的通知》(粤税改办[2003]41号)的有关规定,暂停清收农民拖欠的农业税尾欠工作,对农民历年拖欠的农业税尾欠采取挂帐处理的办法,待农民承受能力增强后再作处理。
4、各市(区)所辖乡镇(含办事处)改革后出现的收支缺口,由管辖市(区)自行解决。
5、2004年12月20日前完成镇级农业税收票证的盘点、核算、缴销、归档工作,未填用的票证须全部上缴各市(区)财政部门保存。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等各种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扩大深化农业税改革政策的影响,不断加深广大干部群众对改革的了解、支持,增强全社会参与和监督意识,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六)各市(区)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4]76号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04年10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改革工作时间要求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11月底,各市(区)将实施免征农业税改革的执行情况上报市财政局。2004年12月,市将组织工作组对全市免征农业税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媒体将情况通报全市,接受社会和农民监督。
发文日期:200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