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13号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江门市生态

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态示范村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按照规划先行,标准建设,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全面发展的原则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生态示范村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生态示范村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搞好生态示范村建设工作。

  三、各级环保、建设、规划、卫生、财政、农业、文明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深入指导,把生态示范村建设与农村规划建设、农村卫生建设、农村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在政策、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扶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九日

 

江门市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二月九日)

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环境质量,打造绿色江门,特制定生态示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绿色江门”的战略,以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实施农村治污保洁、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原理,坚持以人为本,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以生态示范创建为抓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城乡生态良性循环。

二、创建目标

计划至2010年全市创建一批市级生态示范村。市级生态示范村达到省级生态示范村标准要求的,推荐申报省级生态示范村。

三、基本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各市、区要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争取以较少的投入,实现农村环境最大范围的有效改善。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有机结合,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

(三)以人为本原则。以促进农村社会发展进步,改善农村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帮助和引导农民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营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原则。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和资金投入;另一方面要注重生态保护和建设,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四、技术要求

市级生态示范村要突出“三个到位”和“五个有”。“三个到位”就是组织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五个有”就是有村生态建设规划、有污水处理系统、有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有公厕、有环境管理制度。

五、工作机制

生态示范村的创建,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村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市级生态示范村申报程序为:县级市(区)环保部门推荐→市环保部门组织考核验收→报请市政府命名。我市对成功创建省、市级示范村镇和开展创建活动取得成绩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各市、区也要配套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及资金扶持政策。各级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如下:

 (一)环保部门组织统筹开展创建市级生态示范村工作;

 (二)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建设;

 (三)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建设规划;

 (四)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环境卫生建设;

 (五)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及养殖业的建设;

 (六)财政部门负责补助奖励资金的落实。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江门市创建生态示范村领导小组。各市、区分别成立创建生态村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由环保、建设、规划、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

(二)资金保证

落实生态示范村建设资金采取“四个一点”的方式:即争取省支持一点、地方财政补助一点、村集体自筹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生态示范村的创建经费补助,对积极创建生态示范村的地方给予大力支持。各市、区也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及资金扶持政策。在集体自筹方面,不得向群众摊派,应着重盘活属集体的土地、林产等资源,以筹集建设资金。

(三)建设标准

由市环保局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生态示范村标准。

  附件:1、江门市生态示范村试行标准

        2、江门市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程序

 

附件1

江门市生态示范村试行标准

根据广东省环保局《广东省生态示范区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粤环[2005]48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制定我市生态示范村试行标准。

一、基本条件

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公众参与

创建单位领导对创建生态示范村的目的意义有深刻理解,指导思想明确。村级创建单位有领导分管,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众参与,生态示范村创建氛围浓厚。

 (二)制定生态建设规划

村级创建单位制定了生态建设规划或编制的村总体规划中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专章。规划实施方案可行,有相应的组织、资金和技术保证。

 (三)模范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污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地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村区内无被国家指定淘汰的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和捕杀、销售、食用受保护野生动植物现象,近3年内无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由县级市、区环保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四)村区内布局合理,村区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管理有序,道路整洁,环境优美。

 (五)创建基础良好,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 (六)计划生育、九年义务教育达标。

二、考核指标

内容

序号

       

     

社会

进步

1

主要道路铺装率(%)

70

2

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00

3

卫生厕所普及率

90

4

地表水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5

大气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6

声环境质量

符合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要求

7

森林覆盖率(%)

25

8

或绿化覆盖率(%)

38

9

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0

生活垃圾清运率(%)

100

11

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状况

符合要求

12

清洁能源普及率(%)

100

13

人畜粪便处理率(%)

100

14

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率(%)

50

15

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90

16

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70

17

旱涝保收耕地面积比例(%)

50

18

农用薄膜回收率(%)

100

19

※化肥使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符合要求

20

※农药使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

符合要求

21

※有机肥施用

符合要求

生态

农业

模式

22

生态农业模式建设

至少有一种(或以上)模式,且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特色

※为参考指标,供综合评价参考。
三、关于基本条件及考核指标的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村区布局合理,村区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善,管理有序,道路整洁,环境优美。指严格按村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分区,有良好的居住小区。“管理有序”,是指市场管理和交通管理规范有序,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无乱设摊点,无占道经营;施工场地设隔离护栏,文明施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标语、广告牌设在指定地点。“道路整洁,环境优美”,是指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村区绿化、美化情况良好,有较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村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家畜,确需饲养的,必须圈养,并有严格的管理办法。

   2、创建基础良好:指曾被授予百强、卫生、绿化、文明、教育等先进称号。

(二)社会进步指标

1、主要道路铺装率(%):指村中主要道路铺装长度占总道路长度的比例。道路铺装包括硬底化或石子路。考核方式:现场查看。

  2、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利用自来水厂和经检验合格的井水等其他饮水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要求达到100%。考核方式:提供水质检验报告和现场查看供水设施。

  3、卫生厕所普及率(%):反映改厕情况,指农村中有卫生厕所的家庭占村中家庭总数的比例。考核方式:由卫生部门提供证明。

(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1、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村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到流域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考核方式: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2、大气环境质量:指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或有关环境规划的要求。考核方式: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3、声环境质量:指辖区内噪声污染控制达到功能区划或有关环境规划的要求。考核方式:由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4、森林覆盖率(%):指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四旁林之和占土地面积百分比。以具体区域实际的地形特征决定其采用山区或平原标准。考核方式:由林业部门提供数据。

  5、绿化覆盖率(%):指村镇建成区绿化投影面积占总面积之百分比。考核方式:由城建部门提供数据。

  6、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反映工业污染源控制和治理情况,要求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考核方式:由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7、生活垃圾清运率(%):指收集、清运的垃圾占全部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百分比。要求达到100%。考核方式:由环卫部门提供数据。

  8、生活污水处理状况:视条件采取简单易行的收集处理,可用天然塘、土地处理或氧化塘等形式。要求辖区内没有污水横流的现象。

  9、清洁能源普及率(%):指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液化气、电等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比例。考核方式:现场查看。

10、人畜粪便处理率(%):对人畜粪便以三级化粪池、沼气池等形式进行处理的比例,要求达到100%。考核方式:现场查看。

11、人畜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指人畜的粪便资源化利用量占总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粪便资源化利用包括建有沼气池产生能源和腐熟有机肥等。考核方式:现场查看。

(四)农业生态环境指标

1、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作物秸秆用作还田、有机肥、饲料或其他资源化利用的数量占作物秸秆总量的百分比。考核方式:由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2、病虫害综合防治率(%):指采取施用化学农药以外的措施综合防治病虫害的面积所占比例。主要措施有生物农药、天敌昆虫、栽培措施、育种措施等。考核方式:由农业部门出具证明。

  3、旱涝保收耕地面积比例(%):体现土地生产条件及其抗灾能力,要求≥50%。考核方式:由农业部门提供数据。

  4、化肥使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折纯量是指将氨肥、磷肥、钾肥分别按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参考国家全国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指标,化肥使用强度≤280公斤/公顷。考核方式:由农业部门提供数据和意见。

5、农药使用强度(公斤/公顷):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农药施用量。参考全国生态示范区指标要求,化学农药施用量≤3公斤/公顷。提倡病虫害综合防治,控制使用化学农药,减少对水源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考核方式:由农业部门提供数据和意见。

6、有机肥施用:提倡施用有机肥,通过分析耕地施用有机肥数量,反映土壤的保养程度和土壤肥力状况。要求辖区内有机肥施用面积达到90%,有大型蔬菜果园等要求蔬菜果园内有机肥施用量比例达到70%以上,村区内有机食品基地或有机肥施用特点突出的,可酌情加分,由考核组评定。

  7、农用薄膜回收率(%):指回收的农用薄膜占农用薄膜总量的百分率。考核方式:由农业或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五)生态模式指标

生态农业模式:指按照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建立和管理一个动态平衡,结构优化,输入合理,经济上可行的农业生态系统,该系统能在长时间内不对其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具有较高的生产力。

生态农业以保持和改善该系统内的动态平衡为总体规划的主导思想,合理地安排生产结构和产品布局,努力提高太阳能的固定率和利用率,促进物质在系统内的循环利用和多次重复利用,减少燃料、肥料、饲料和其他原材料的输入,以求得到尽可能多的农林牧副渔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的输出,从而获得生产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再生利用、经济效益四者统一的综合效果。可供参考的模式有:农林立体结构生态系统;物质能量多层分级利用系统;水陆交换的物质循环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共生生态系统;农、渔、禽水生生态系统;污水自净生态工程系统;山区综合开发的复合生态系统;多功能农、副、工联合生态系统等。

 

附件2

江门市生态示范村申报验收程序

一、申报

(一)拟申报的单位(行政村或自然村)对照《江门市生态示范村试行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向所在县级市、区环保局申报,并附下列申报材料:

1、申报函

2、创建工作情况总结

3、考核指标达标情况对照表

4、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5、生态建设规划

  (二)县级市、区环保局对辖区申报江门市生态示范村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加署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送江门市环保局。

二、考核验收

(一)市环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市环保局组织考核组于每年8月底前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

  (三)市环保局根据审核和考核验收意见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推荐命名名单,并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公示

市环保局根据考核验收意见,对拟命名的申报单位在“江门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市环保局转达县级市、区环保局到现场核实,并把结果报市环保局,或由市环保局视情况组织现场核实。

四、命名

拟命名的申报单位,经公示后符合以下情况的,由市环保局提请江门市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牌匾。

 (一)群众无反映存在问题;

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与实际不符;

 (三)申报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确认在一个月内可取得明显效果。

五、复检

对被命名的江门市生态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市、区环保局负责日常检查,市环保局对生态示范村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检,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改进,逾期不达标的取消其命名。

六、附则

市级生态示范村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有机结合起来。市委、市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市级生态示范村有新要求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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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