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范围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6]15号


关于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减除费用范围和标准问题的通知

 

江地税发[2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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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19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明确要求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规定免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12月28日转发该文时补充:对不从实际出发,统一标准普遍给予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在税前扣除,必须进行清理纠正。

  为便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计算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和税务机关执税收政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进一步的规定前,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上述通知要求及现时仍然生效的政策,现就我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范围和标准明确规范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减除的项目有:

  (一)1600元费用。

  (二)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取得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或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四)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通讯(公务费用)补贴。

  (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公务用车补贴。

  (六)税法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的项目有:

  (一)1600元费用。

  (二)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取得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或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四)税法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的项目有:

  (一)1600元费用;

  (二)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三)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四)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五)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六)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七)税法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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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