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及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6]4号)


印发《关于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及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6]4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及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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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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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及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

设的决定》(江发[2005]11号)精神,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城乡一体的就业市场,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及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面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以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为主线,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形成市场配置、政府促进、管理规范、流动有序、素质准入的城乡一体化就业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06年起,每年平均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33800人,其中就业前培训10000人、企业上岗前

培训18800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5000人,到2010年,全市共培训169000人。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一律实行免费培训,并以培训券形式予以兑现,力争有参加职业培训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受到一次免费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70%,力争培训一人,转移就业一人。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构

 

  1.成立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宣传、劳动保障、农业、财政、国土、教育、建设、公安、工商、国税、地税、人事、民政、卫生、物价、文广新、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各市、区、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领导。

 

  2.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每年由市政府下达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各市、区政府也要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镇(街道)、村。各镇(街道)要制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方案,各村指定一名转移就业联络员。

 

  (二)设立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

 

  市本级和各市、区、镇(街道)设立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免费就业前培训、企业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补贴。

 

  2005年至2009年,市本级每年安排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补助资金150万元,并视实际情况增加。

 

  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多渠道筹集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建立政府财政投入、用人单位投入、农村各级投入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满足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需要。各市、区可在土地出让收益中适当安排专款,用作城乡统筹就业经费;镇(街道)、村委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土地补偿费中适当安排专款,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各市、区与镇(街道)筹集分担比例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市、区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三)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机构

 

  为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和企业、行

业职业培训的优势,建立一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
 

  1.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具有一定办学规模,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场地和设施;(2)有一支师资素质较高、教学质量较好的教师队伍;(3)具有一定的办学经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机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具有办学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申请举办农业实用技术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当地农业部门申报。定点培训机构加挂统一牌匾,并向社会公示。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和内容,积极承担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培训。同时,引导和鼓励定点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尚未设立定点培训机构的地区,可采用委托培训或与企业、行业联合培训等形式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2.各市、区建立5-7个企业上岗前职业技能培训试点。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结合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需求,选择有条件的企业或利用行业协会建立上岗前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并作为本地区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接收基地,充分调动企业和行业开展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加快农民工培训,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3.各市、区要抓好2-4个镇级职业培训基地试点工作。各镇(街道)要加快建立本地特色经济的职业培训基地,培养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本地农民工,加快本地农民转移就业,促进镇级特色经济做大做强。

 

  (四)转移就业培训形式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主要分为:就业前培训、企业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1.就业前培训是指依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对劳动者就业前进行的基本技术水平、工作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训。

 

  2.企业岗前培训主要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性质、生产经营要求,对劳动者上岗前进行针对性、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培训,包括岗位基本技能、安全生产、消防、交通安全等知识。

 

  3.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指应用在农业生产第一线、被广大农民所接受、直接产生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农村技术培训。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技术及畜禽饲养、水产养殖、贮藏加工技术。

 

  各类培训以订单、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具体培训时间长短可按照工种岗位的岗位技能要求

安排。

 

  (五)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填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登记表》,并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证》。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设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动态工作台账,按月统计并上报相关报表,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统计制度。

 

  2.实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3.建立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用人单位需招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填报《用人单位空岗申报表》。劳动保障部门要免费为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并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4.落实劳动预备制。凡未能升读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由当地教育部门提供学生名单,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定点机构报名并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5.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各市、区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建立覆盖市、区、镇(街道)的劳动力市场网络,配套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和触摸屏。同时加快劳动力市场网络服务软件的开发,建立业务同时处理、实时数据传递、统计分析的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转移就业个人登记电脑化,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申报网络化。各市、区在“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并建立远程见工系统和培训系统,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

 

  6.加强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各市、区要按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

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镇(街道)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各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起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接续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就业服务,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

 

  7.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信息服务。各级劳动保障、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进行调查、分析,并向社会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和工资指导价位。

 

  8.切实加强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协调发展,提高层次,优化结构,建设好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技校、高级技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初、中、高相互衔接的技能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免费转移就业培训制度

 

  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凭培训券,免费参加由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

训定点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的课程培训前,可持《就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培训券。培训券按券面金额抵顶等值现金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培训券及编码统一由江门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订,培训券由各市、区印制,在全市范围使用有效。

 

  (二)实行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办法

 

  1.对本市、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就业前培训,由其当地财政每人给予一次性300元的培训

补贴。

 

  2.对用人单位吸纳本市、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上岗前培训,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其当地财政按每培训录用1人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元岗位培训补贴。

 

  3.对本市、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由其当地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100元

的培训补贴。

 

  各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专项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培训农民花名册、培训农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填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就业前培训和企业岗位培训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核确认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005年起,市委、市政府对各市、区完成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并视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订。

 

  (三)落实转移就业培训及就业引导机制扶持政策

 

  1.用人单位培训本单位招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所需经费,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经

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用人单位可按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按本单位计税工资总额〖JP〗1.5%的比例提取的培训经费可作税前列支。

 

  2.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办民营企业或开办个体工商户,享受省、市民营企业优惠政策。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个体工商登记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

 

  3.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在同一市、县级市(区)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

明、计划生育证明的,其子女入学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阻碍农民工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严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乱收费。

 

  4.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承包期内收回或调整外出就业农民的承包地,并允许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依法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规范的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城乡统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

、检查、稽查工作。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每年要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计划、培训项

目上报同级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核实、审批后,方可开设培训班,否则不给予培训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档案要有学员培训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考试试卷、转移的相关证明等内容。教学档案要有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开班审批表、点名册、任课教师名单、教材、教案、考试考核成绩册等内容。

(三)完善检查考评制度


  每年由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转移就业培训考评小组,对各市
、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开展年度考评。重点对各市、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机构组织的建立、目标任务的完成、培训效果、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各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考评机构。重点对本地区开展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包括农村富余劳动力台帐、办理《就业证》、培训券、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和定点培训机构、专项资金落实情况、培训后转移就业率等方面内容。具体形式有平时抽检、半年初检、年终大检。

 

  (四)加大监察力度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兑现情况,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要责令其纠正,对有意克扣农民工工资,损害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恶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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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