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
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的通知
江府[2006]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特制定江门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房屋改变用途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一、凡改变房屋或土地使用功能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因交易、抵债过户、处置资产、自行使用、经营等将工业、仓储或其他用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改为住宅、商业用途的,经批准后,按照市区现行地价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房屋改变用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二)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改变用途后使用功能与周边房屋功能相匹配,并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批准;
(三)不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和居住环境;
(四)不影响交通、市容、卫生、绿化、消防、市政设施功能和公共环境安全;
(五)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不危及房屋安全使用;
(六)不影响文物、公共建筑景观;
(七)房屋所在地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拟改变用途的房屋不属于危险房屋;
(八)工业生产与居住用途不混合使用;
(九)不侵害其他公共利益。
四、工业厂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规划后公开出让,一般不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式整体改变土地用途。对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厂区内部分建筑物不拆除改造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批准改变用途后地类的地价标准上限补交该部分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五、商业住宅混合用途房屋,如多个权属人共同拥有整幢楼宇产权,其中一部分房屋改变用途的,按市政府规定的楼面地价标准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由一个权属人拥有整幢楼宇全部产权的,改变房屋用途时,以楼面地价和地面地价(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分别计算,按其中较高标准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地面地价按现行土地出让金标准上限计算)。
六、改变用途后的房屋土地使用年期为该用途最高出让年限,但不超过房屋所在宗地同类用途已确定的终止时限。
七、高地价标准用途改为低地价标准用途的房屋,已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八、未经批准已改变用途的房屋,必须在
九、从
十、蓬江、江海区范围内房屋改变用途的,到市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新会区范围内房屋改变用途的,到新会区规划、国土、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发文日期:200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