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70号

印发江门市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吸取汕头“5.19”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屋及“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消防总队《转发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公消[2006]85号)精神,决定从今年7月底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强化出租屋及“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改变我市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乱的现状,努力优化全市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江门市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黄悦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李树森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梁进海副局长、市安监局林子瑜局长和市公安消防局李阳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消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全市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收集、汇报和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李阳(兼),联系电话:3160023。

  各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出租屋

  1、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屋。

  2、治理内容

  用作工厂、仓库、集体宿舍的出租屋是否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到位;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是否将消防安全要求纳入出租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有经营、仓储、生产、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问题;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等问题;承租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是否了解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具备基本的逃生自救能力;出租屋改变使用功能时是否申报消防审批。

(二)城中村

   1、治理范围

“城中村”内的歌舞娱乐城、网吧、桑拿、足浴、发廊等公众聚集场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场所,以及无通道、无间距、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设施的场所。

  2、治理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及建筑内部防火分隔、装饰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存在有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问题;有无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使用明火、蜡烛照明,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等问题;有无存在火灾隐患的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的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城中村”内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25日至8月10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迅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同时,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11日至8月25日)。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参与,认真督促出租屋业主及“城中村”内经营场所业主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协助村(居)委会、社区发放和收集调查摸底表格,并督促出租屋及“城中村”落实防火公约,落实专项治理有关要求。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26日至10月20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对出租屋及“城中村”进行集中治理。对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场所,各部门要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确保通过本次专项治理,使全市出租屋及“城中村”场所达到灭火有设施、逃生有出口、安全有保障的要求。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于11月上旬对各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等方式,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避免矛盾激化。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负起责任,把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举措认真抓紧抓好。城管部门要针对出租屋及“城中村”的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现象采取坚决措施,确保消防车通道通畅;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公安、安监、消防部门要对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依法督促整改,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要坚决铲除。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跟踪报道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绝整改的场所予以曝光,同时要广泛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不断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各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干扰、阻挠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区要将本次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有关数据统计表格、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分别于8月8日、9月25日和10月27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城中村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统计表

    2、城中村市政消防水源情况统计表

    3、城中村消防车道情况统计表

    4、城中村整治情况统计表

    5、出租屋整治情况统计表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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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