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2007—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75号

 

印发江门市2007—2009年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6]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2007—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江门市2007—2009年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

  2002年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人大议案,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今后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合作医疗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24号)、省卫生厅等部门《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2006]72号)和《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06]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全面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各市、区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巩固该项制度,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各市、区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7年要达到85%以上(其中三区达到95%以上),2008—2009年要达到90%以上(其中三区保持95%以上)。从2007年起,我市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各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自然村)。

  二、基本内容

  (一)合作医疗工作由各市、区组织实施,实行县级统筹统办。 全市统一合作医疗的实施和筹资起止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12月31日。合作医疗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9月至10月为集中宣传发动时间;11月30日前为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缴费时间,逾期未参合的要到下一年才能参合;12月25日前,各镇(街道办事处)将农民缴费全部划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合。合作医疗每年每人筹资标准为50元或50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补助40元(台山市和恩平市由省、市、县、镇四级财政按25:3:7:5比例补助;其他市、区由市、县、镇三级财政按5:20:15比例补助);个人出资在各市、区现行标准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但最低不能少于10元。镇、县和市财政扶持资金分别要在当年5月、6月、7月前划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筹资水平应随着经济发展相应提高,具体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医疗费报销比例。合作医疗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和上限。合作医疗以补助住院费用为主,凡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各级最低住院补助标准分别为:40%(镇级卫生院)、35%(县级医院)、30%(地级及以上医院),每人年内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补助最高限额标准。住院报销起付线分别按200元(镇级卫生院)、500元(县级医院)、800元(地级及以上医院)的标准执行。

  全面实行积分制,鼓励农民参合。具体办法为:连续参合3年以上的,在镇级、县级和地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助分别从40%提高到43%、35%提高到38%、30%提高到33%;连续参合5年以上的,在镇级、县级和地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补助分别从40%提高到45%、35%提高到40%、30%提高到35%。凡当年已享受过住院补助的,其参合连续时间从次年开始重新计起。根据上述规定,各市、区政府要制定实施细则。

  实行“标准档”和“提高档”两个档次的筹资办法。具体筹资和补助标准为:

  “标准档”筹资标准是执行现行各市、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和章程规定的标准,住院补偿要达到实际费用的30%以上,补助封顶线为6000元。

  “提高档”以自愿为原则,筹资标准是在“标准档”的基础上,参合者每人多缴25元,住院补助封顶线提高至15000元。

  (四)完善市、县两级合作医疗保障特别救助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特别救助已参合贫困人员(含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住院费用,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农村贫困人员(含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参合个人出资部份(各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每人10 —20元),由各市、区民政部门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划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措施和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合作医疗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把推行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解决“三农”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和任务要求。各市、区要建立合作医疗工作层级责任制,将其列入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确保这项制度稳步、深入、持续地开展。

  (二)深入开展宣传发动,提高农民参合意识。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做到经常性与阶段性相结合、正面教育鼓励与典型事例引导相结合、大众媒体与其他形式(会议、宣传单、宣传栏、黑板报等)相结合。卫生、宣传、广播电视、农业、民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深入宣传发动,为建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农民参合意识。各地在开展工作时要注意避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禁止强迫群众参合。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市、区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省卫生厅等部门《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2006]72号)提出“2007年各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必须达到每人50元以上,珠三角地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能低于每年每人40元的标准”的要求,将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同时,要继续按照《江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实施方案》(江府办[2006]85号)要求,认真安排落实农村合作医疗特别救助基金,切实做好救助工作。

  (四)完善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参合和大病救助问题。要积极发动红十字会和社会上各种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住院难问题。

  为扩大合作医疗受益面,各市、区可在当年合作医疗基金中安排约10%用于参合农民在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看病报销,将少量大额费用的慢性病和白内障手术纳入到大病统筹,具体办法由各市、区制定和组织实施。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合作医疗资金安全运行。必须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财政、集体扶持资金和农民缴交的资金,必须全部划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存储,不允许任何单位截留、挪用合作医疗资金。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合作医疗保障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通报有关检查情况。各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各镇(街道办事处)的合作医疗保障金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市、区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收费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办事处)合作医疗工作经办机构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公布上一季度本镇(街道办事处)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住院补偿及医疗救助的情况。

   (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抓好医疗行为规范,切实解决滥用药、滥检查、乱收费等问题。所有医院不准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不准实行科室收入承包,不准实行科室的收入与医生个人收入相挂钩。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完善方案阶段)

  各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和市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要求,对本地区正在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总结经验和找出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方案。这一阶段的工作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

  新的合作医疗制度方案要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市、区要在实施前应集中力量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参合人数要确保达到我市规定的覆盖率标准以上。今后每年的9-10月将作为合作医疗宣传月,要集中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制度化。

  第三阶段(评估阶段)

  2008年上半年,由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本辖区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予以完善。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

  各市、区在每年3月份前,要按照省制定的《县级农村合作医疗考核评估标准》对上一年的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考核,经自评合格后再向市合作医疗办公室申报考核。市合作医疗办公室收到各市、区的申请考核报告后,在2个月内组织考核,对考核达到标准的市、区,向省提出申报考核验收。对通过省考核验收的市、区并被确认为回头看“合作医疗合格市、区”的,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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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