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 规划局 建设局 林业局
国土资源局 物价局关于公益性生态
墓地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我市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全面推行骨灰生态葬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6]10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是指在墓区内实行骨灰树葬、草坪葬、花葬等绿色葬法的公益性公共墓地。
第三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兴办,为本镇、村的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进行管理。规划、建设、林业、国土、物价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收费进行管理。
第五条 要严格控制墓地的发展。原则上城市、乡镇中心周边及平原地区以建骨灰楼为主,偏远山区农村根据自身实际可选择建公益性生态墓地或骨灰楼。
第六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要服从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择在远离居民区、风景名胜区、水库、湖泊、河流、铁路、公路主干线的荒山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公益性生态墓地的规模,按本地总人口数6‰的死亡率和20年的使用周期来规划建设用地。
第八条 申请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意见(含服务范围);
(二)使用、开发土地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拟建项目的总体规划图;
(四)拟建项目的建设成本预算、拟定收费标准;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县级市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级市民政局会同同级规划、建设、林业、国土、物价部门提出拟建意见,报江门市民政局同意后,由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市辖区的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辖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辖区民政局会同同级规划、建设、林业、国土、物价部门提出拟建意见,报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规划局同意后,由市辖区民政局审批。
公益性生态墓地项目经审批同意后,按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项目建成后,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实行园林化管理,树种、花草搭配合理。建成后的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第十二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每个墓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不得搞连体墓穴。墓穴不留坟头,排列整齐统一。墓碑要小型化,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50厘米。墓碑石料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骨灰安葬按公益性生态墓地规划的编号顺序依次进行,不得自行选择位置。
第十三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由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建立规范、完善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十四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服务单位办理骨灰安放业务应当查核服务对象的有效证件,包括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骨灰来源证明,并要详细记录死者和丧属各项资料,登记造册,妥善存档。
第十五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服务单位必须与安葬骨灰的用户签订安葬骨灰协议书,并应当发给骨灰安葬(安放)证。
第十六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收费属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价格由各市、区物价部门根据建设成本核定批准,并上墙公示,其中一次性收取管理费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严禁擅自决定收费标准,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
第十七条 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要设立禁示牌、防火标志,添置防火设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迷信物品。
第十八条 实行公益性生态墓地年检制度。每年4月底前,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林业、建设、物价等部门,对公益性生态墓地进行年检。
第十九条 对发现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对未经批准兴建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违规办理遗体土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成限期火化,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并追究其责任人责任;
(三)对利用墓穴进行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在公墓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六)对墓穴占地超面积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对向建设单位辖区外的村(居)民销售墓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即时停止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对超越服务区域进行媒体广告、设置广告牌、派发宣传单张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即时停止违规广告行为;
(九)对擅自将公益性生态墓地转给私人经营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由民政部门会同监察机关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公益性公墓(含骨灰楼)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发文日期:200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