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 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关于江门市退役士兵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办法

江门市民政局 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关于江门市退役士兵实行职业技能

 

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切实解决城乡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从2006年冬季开始,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政策由我市安置,并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包括:

 

  (一) 退伍义务兵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

  (2)经驻军团级(含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5)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二) 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2、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3、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4、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士兵登记表》及《士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手续不全的;

  (三)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取伤残证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四)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五)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六)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条 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民政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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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负责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核实退役士兵参训资格、人数和参训对象的主要情况,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协调会议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落实培训经费,牵头管理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等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技工学校按照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教学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推荐就业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组织本部门管辖的职业技术学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教学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推荐就业等工作;对报考高等职业学院的退役士兵,做好组织考前辅导和参加全省统考的考试录取工作。有关职业技术院校负责培训,在校管理和就业推荐工作。

 

  第四条 实施培训的原则

 

  (一)自愿报名免费培训原则。退役士兵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编制预培训计划指定的本市职业技术院校和专业,自愿报名入读,免费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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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免费培训的退役士兵,政府仍按原有规定继续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毕业后自谋职业的可继续享受扶持就业的相关政策;不参加免费培训的,仍按现行安置政策执行。

 

  (二)相对集中培训的原则。为有利于管理,方便退役士兵的学习、生活、降低培训成本,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就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指定的安置地所在的市、县(市、区)职业技术院校。如因受学校资源限制影响退役士兵入读本市院校的,由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根据当年各地退役士兵分布情况,进行跨市调整和统筹安排。

 

  (三)自愿选择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和选择入读本市、县(市、区)内的有关职业技术院校和专业,对部分报读特殊专业的退役士兵,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由市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统筹安排和确定退役士兵就读的院校和专业。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深入到每个当年退役的士兵家中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动员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于每年5月中旬前将退役士兵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意向的人数等资料报市民政局。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回乡报到期间,各级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办公室,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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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须提供当年退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院校所属管理部门,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劳动保障部门管理院校)》或《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教育行政部门管理院校)》,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培训的,还应签订《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议书》。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发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予核准通知书》。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退役士兵报名申请资格核准,填写《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表》和《广东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月20日前完成汇总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

  县级民政局应在每年3月底、9月底前完成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的核实和上报市民政局的工作。市民政局在每年4月底、10月底前完成对实际入读人数情况的汇总和上报省民政厅的工作。

 

  第七条 每年春季,各市、区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根据省下达的培训计划向退役士兵核发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免试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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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报考高等职业学院的退役士兵,市教育局负责做好考前辅导和参加全省统考的考试录取工作。经全省统一考试后,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可在文化总分基础上加2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的可在文化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荣立三等功或被团以上机关评为优秀士兵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八条 退役士兵学生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试合格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证书,并积极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对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按照“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所学技能和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合适岗位就业。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作用,及时收集和提供用工信息,引导和促进退役士兵学生就业。

 

  第十条 退役士兵的培训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从2007年开始,各市、区应安排退役士兵培训资金,对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退役士兵,每人分两年每年补助7000元;对考入高等职业学院的退役士兵,按以上每人每年标准安排3年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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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提及表格、通知书、协议书式样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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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