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委办[2007]3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委办[2007]3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

 

  《江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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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

 

 

江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印发〈关于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江委办[2005]84号)和《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案的通知》(江委办[2006]9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置原则

  (一)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兼顾现实,合情合理”的原则,着眼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以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以及提高行政事业资产使用效益的目的。

  (二)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处置工作,由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江门市市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下称市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资产管理中心做好经营性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

  (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处置范围

  (一)列入本次处置范围的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市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单位逐步纳入管理。

  (二)列入处置范围的经营性资产,包括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经市清理办组织清理核实在册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富余办公用房、富余职工住房、招待所(培训中心、山庄、疗养院)、闲置土地及其他经营性资产。

  1、富余办公用房,包括:闲置的办公用房、已被新办公楼房替代的原办公用房、经营(含自营、出租、参股合作、无偿占用等)的办公用房、其他需收回统筹调配的在用超标办公用房(人均超过30平方米部分)。

  2、富余职工住房,包括:产权清晰的富余职工住房、产权不清晰的富余住房(各单位须于2

007年1月底前界定权属后移交)。

  3、闲置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山庄、疗养院)。

  4、闲置土地。

  5、其他经营性资产:各单位经营(含自营、出租、参股合作、无偿占用等)的其他资产。

  三、移交资产需提交的资料

  各单位需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并配合做好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经营性资产的交接工作。

  (一)办公用房、住房、商铺等房产的相关资料:

 

  1、竣工或施工图;

  2、产权证明文件;

  3、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有关资料,包括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4、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如消防意见、环保意见、人防意见等;

  5、与合作方建设的有关合同;

  6、物业租赁合同;

  7、会计核算凭证;

  8、与本物业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等;

  9、与物业配套的其他设备、设施清册;

  10、其他相关资料。

 

  (二)土地的相关资料:

 

  1、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2、用地红线图;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协议(行政划拨的要有相关文件)

  5、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发票或单据(行政划拨的不用);

  6、其他与该地块有关的规划、国土等部门核发的文件;

  7、与相关合作方的协议。

  (三)对暂不列入收回范围的对外承包和自主经营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山庄、疗养院),应提交承包合同、协议、财务报表、资产状况明细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如不能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各单位应以正式公文说明原因。

  四、工作步骤和具体要求

  (一)资产核实。

 

  由市财政局组成清查核实小组,对列入处置范围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如资产状况有变化的,要书面说明变化情况和原因。

 

  (二)资产评估。

  由市财政局对经清理核实的各单位经营性资产,委托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界定资产价值。

  (三)签订移交协议。

  1、由各单位按单项资产填写资料移交清单(详见附件1),并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市资产管理中心。

 

  2、市资产管理中心制发《江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书》(一式六份,详见附件2)给各单位,由各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3、市资产管理中心与移交单位签订《江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书》,由市财政局、市委党廉办负责鉴证。

  (四)资产交接。

  各单位分期分批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移交。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2007年3月1日至3月30日):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

  第二批(2007年4月1日至4月30日):市委党校、市妇联、市科技局、市人防办、市信息产业局、市市政局、市园林局、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市残联、市科协

  第三批(2007年5月1日至5月30日):市中级法院、市人大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第四批(20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一中、第一职业高级中学、二中、培英高级中学、培英初级中学、华侨中学、八中、九中、十一中、港口中学、实验中学、紫茶小学、范罗岗小

  第五批(2007年7月1日至7月30日):列入本次处置范围的其他经核实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五)具体要求。

  1、对需移交市资产管理中心管理,但已出租且租赁合同期限未满的资产,由各单位负责通知承租人,并配合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原租赁合同的变更手续。原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变,但签约主体变更为资产管理中心。由各单位与承租人及市资产管理中心三方签订租赁补充合同,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原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划入市资产管理中心账户,租赁期满,由市资产管理中心与承租者进行结算。

  2、各单位要主动协助市资产管理中心办理有关产权、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的变更手续,以确保资产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3、各单位将有关经营性资产移交市资产管理中心以后,应按现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账务,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资产处置方式

  市资产管理中心对接收的资产进行分类处置:

  (一)对适合办公的富余办公用房,由市资产管理中心收回后,交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调剂使

用,并按需要办理有关更名手续。

  (二)对闲置的土地、职工住房、招待所和不宜办公且闲置的办公用房及其他资产,统一由市资产管理中心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拍卖处置。

  (三)对已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资产,根据情况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公开竞价招租招标,选择经营者。

  (四)对无偿占用的资产,收回后原则上均改变为有偿使用方式,由市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情况收取一定的资产占用费。

  (五)对暂不能处置变现的资产,采取公开招聘物业代理方式,委托有实力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移交接收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对阻挠移交接收工作开展、弄虚作假、隐瞒经营性资产真实情况或未经批准突击转让、拍卖、抵押国有资产以及突击更改相关合同、协议等单位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

  (三)缴纳税费后的经营性收益和租金收入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账户全称:江门市专款收支专户;账号:2530005;开户行: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管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经营性资产资料移交清单(略)

  附件2:江门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书(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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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