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府[200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江门,根据《印发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粤府[2006]1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投入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切实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三项费用的投入,到2010年全市财政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达到2%以上。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组织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基础和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列入市重点的自主创新机构建设和创新项目的资助、补贴等。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对企业开展的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的中长期关键技术等的研究开发,财政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财政资金支持。
市财政资金通过资助、贷款贴息、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巩固企业在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
1、设立“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金主要通过增加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经费安排和调整使用结构的方式筹集,其中市本级安排300万元,各市、区各自安排不少于30万元。“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扶持和申报费用补贴。其中市本级筹集的资金除配套用于市区项目的申报外,还要适当支持全市重点项目的申报;各市筹集的资金用于本市项目的申报。专项资金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2、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由所在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初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市、区政府分别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和5万元;对初次通过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由所在市、区政府一次性资助科研经费2万元。
4、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由所在市、区政府按国家级中心50万元、省级中心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5、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或通过国家、省科技部门成果鉴定的科技项目进行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并获得资金资助扶持的科技项目,由所在市、区政府分别按国家级1:0.5、省级1:0.3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单项资助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通过国家、省科技部门成果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开发生产并且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由所在市、区政府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上述2项资助如与第1款的“江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扶持重合,只按其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予资助。
6、对企业、科研或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与我市主导产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技术创新公共平台,经市科技部门确认后,由所在市、区政府提供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或贷款贴息。
7、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按照《关于加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意见》(江府办[2006]69号)的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器,给予资金补贴、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对在孵企业给予场地租金减免、税收增长奖励和水电价优惠等支持。
二、税收扶持
按照《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中的税收政策规定,对自主创新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一)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经费经税务部门审批可实行税前抵扣。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或国内投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等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确认为国家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国家部、委、直属机构和省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扶持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结束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扶持转制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国家政策加以完善。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创新活动。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金融支持
(一)科技和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联系,积极帮助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的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支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
(二)充分发挥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公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其他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也要优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适合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多种担保方式,扩大担保资产的担保效应,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三)以提供贷款贴息的方式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新产品研制、技术开发和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等项目的贷款,凡未纳入信用担保支持的,可由所在市、区给予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70%、期限2年的贴息。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单项贴息总额为30万元以内,其他项目的单项贴息总额为10万元以内。
(四)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优先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资信良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
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五)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积极支持、推荐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支持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对企业转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补税、资产重组确权税费、工商登记等费用,按省的规定给予合理的优惠。
四、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优化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科专业结构,依托五邑大学、江门职业技术学院等地方院校和我市优质中职学校,培养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创新型和技能型人才。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实施多形式和多层次的在职专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科技创新人才、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的继续教育工作,办好各类科技讲座和业务培训,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提供学术交流和接受再教育的机会。
(二)建立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和《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发[2006]1号)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成果完成人以成果入股的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所占股份20%的股权,成果作价转让的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高新技术企业分配给员工的股息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入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或县级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市政府另外给予5万元启动经费。省级以上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引进创新型人才。推荐并成功引进带技术、项目、资金的人才,对推荐人和用人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允许用人单位把引进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计入成本。
(四)放宽创新型人才入户政策。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创新型人才,经人事、劳动、公安部门核准后准予入户,并准予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同入户。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我市引进的创新型人才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问题。
五、政府采购
(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含名牌产品,下同)制度。市科技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我市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在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不须认定,可直接列入。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在产品质价比或性
价比相近的情况下,必须优先购买本市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市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二)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优先采购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可分别给予10%、5 %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标法的采购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评审总分基础上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额外加分,加分幅度一般为价格评分部分的5%至10%。其中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可分别给予价格评分部分10%、5 %的加分。
(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内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优先安排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批、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
(四)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审核和监督,对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对拒绝纠正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财政部门应把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考核内容之一,把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落到实处。
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替代进口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开展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可享受与自主创新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二)根据国家《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外贸发展基金的支持,加强先进技术的引进,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展为对外技术合作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
(三)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提高我市整体研究开发水平。鼓励跨国公司和我市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技术研发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可享受与自主创新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七、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一)鼓励发明创造。企事业单位依法发给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从事业费中列支。认真落实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对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或江门户籍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申请费、发明专利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的实际发生额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授予的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20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一次性资助300元。资助资金从市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积极鼓励具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产品在出口时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记保护,增强自主创新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加强对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八、行政服务
(一)在同等条件下,对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项目,以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和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优先纳入信用管理,在登记备案、办理手续、货物通关等方面给予相应便利。
(二)帮助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成为一类企业,减少出口产品的抽检批次。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或出口免验管理,对其出口产品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和免于口岸查验、直接换证放行。转变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建立内外检合作机制,对自主创新企业从国外引进设备或其他建设物资,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工作制度,提供优先报检、优先检验检疫服务。
(三)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按照江府[2005]24号文件的规定,为其提供优先办理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用地、协调金融支持等配套服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发文日期:2007-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