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江府[200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督查组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督查组的督查意见,纠正当前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领导要切实履行土地管理的政治责任
(一)各级政府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切实履行土地管理的政治责任。
(二)各级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文件和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各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用地。
(三)要严格落实土地管理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以及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要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的职能落实到位
落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的职能既是确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法律地位的前提,也是加强土地管理的基础。
(一)要坚决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将管理土地的有关职能统一归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的唯一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对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公司等机构涉及土地管理的职能进行认真清理,按规定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二)镇级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必须上收到市或各市、区政府管理。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精神,凡未将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统一上收到市或各市、区政府管理,并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必须立即整改,理顺关系,落实其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保证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位。
(三)征地、供地工作必须依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依法由市或各市、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或被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由市或各市、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包括省级开发区、镇政府)和个人不得擅自与农村集体(或被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征收(征用)协议;不得擅自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得以招商合同的形式签订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的各种协议。
三、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必须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不符合下列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坚决不予供地:
(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会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最低投资强度要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市区的其他区域要达到130万元/亩以上。
(二)各市的城市规划区、中心镇要达到100万元/亩以上,其他区域要严格按照省的标准执行。
四、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的规范管理
(一)工业用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标准。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但未超2年的,或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2、受让土地后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
3、土地已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为闲置土地的,不得转让,由政府依法处置。
五、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必须纳入规范管理
(一)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必须依法依规拟订开发方案,报市或各市、区政府审批。
(二)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必须获得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必须落实到位。
(三)土地开发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必须将工程收益与土地收益严格区分。
(四)已开发的工业用地的处置权和土地收益必须归政府所有。
(五)土地前期开发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进行,开发的土地不能闲置。
六、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是当前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存量土地的盘活工作,要依法依规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具体的措施,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力度。
(二)闲置2年以上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村集体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流转。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全市的闲置土地实行全面监管,一旦发现闲置土地,要立即发出整改通知。
(四)对金融机构抵债的闲置土地,要切实按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发[2004]73号)的规定处理。
七、要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依法管理土地。
(二)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和土地执法能力。
(三)加大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和各市(区)、镇三级土地巡查网络,完善岗位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加大违法用地案件惩处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措施,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发文日期:200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