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卫生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卫[2007]167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卫生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卫[2007]167号

 

各市、区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农村卫生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民获得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江门市农村卫生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联系人:梁南灵,联系电话:3527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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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农村卫生站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加强农村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民就近获得安全、有效、经济、方便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农村卫生站(以下简称卫生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各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卫生站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站是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卫生站的职责:

  (一)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村卫生工作计划;

  (二)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学校和村民健康教育。

  (三)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巡诊和上门服务。   

  (四)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儿童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等各项有关预防保健工作,并做好资料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和公共卫生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七)协助本村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八)参加各种有关专业培训及会议;

  (九)逐步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六条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卫生站,邻近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以不设卫生站。卫生站的设置由各市、区卫生局确定。

  第七条 卫生站的设置可采取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乡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

  第八条 卫生站的设置由各市、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村卫生站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江门市卫生局备案。

  第九条 卫生站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各市、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同时报江门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条 卫生站业务用房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或利用村卫生站工作人员自有用房。

   

  第十一条 卫生站的业务用房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分开,不与其他用房混用。

   

  第十二条 卫生站应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设备,保障临床诊疗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卫生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市(区)名(可选)+所在镇名+所在行政村名+卫生站。

  第十四条 卫生站应使用统一标识,具体由江门市卫生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卫生站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第十六条 卫生站医生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经依法注册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卫生站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防范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卫生站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钻研业务,更新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卫生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及抢救、出诊、值班、差错事故登记、处方保存、消毒隔离、传染病登记等工作制度,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传染病有登记、报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在《江门市农村卫生站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规定范围内用药,严禁自制药品和使用假冒、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严禁使用剧毒药品、毒麻精神药品。卫生站无抢救条件的不得开展静脉输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由所在乡镇卫生院代购,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或到有资格的合法的医药公司购买,但其药品采购台账应当报当地乡镇卫生院备案;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上墙,挂号费(诊金)按规定收取,收费有票据。

   

  第二十二条 卫生站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卫生站接受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乡镇卫生院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 卫生站不准出租、转让和承包。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卫生局制定本地区卫生站医生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卫生站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行卫生站医生考核制度。各市、区卫生局每年底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对卫生站医生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由各市、区卫生局、当地乡镇卫生院、村委会及若干名村民代表共同组成。

  卫生站医生考核标准由江门市卫生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卫生站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聘用。卫生站医生经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站应建立健全财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第七章 奖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成绩突出、群众满意,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卫生站医生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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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