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
江发[2007]1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粤发〔2006〕9号),进一步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我市人口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明确新时期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清醒认识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形势。“十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战略部署,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省下达的人口计划,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稳步发展。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看到,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较大冲击,人口计生工作基层基础建设仍然比较薄弱,群众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一些基层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水平比较低,基层干部和基层组织对计生工作敷衍应付,综合治理工作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率低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我市人口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人口计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计生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建设和谐江门、绿色江门、富裕江门的总体要求,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建立比较完善的有江门特色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主要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到2010年,全市户籍人口总量控制在398万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38‰以下;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接近正常值范围;育龄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基本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建立比较完善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3、主要任务: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全面开展镇(街)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全面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市(区)、镇(街)、村(居)活动,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坚决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积极开展防治性病、艾滋病活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与行政干预相结合,加强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到6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快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全面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新机制,强化硬措施,努力开创我市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
(一)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级级负责、层层落实的人口计生工作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要与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挂钩,各市(区)、镇(街)要制定人口计生工作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具体方案,镇(街)班子成员包片包村,村(居)干部包村包户,将各项工作量化细化,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逐月考核、张榜公示,形成“动态管理、责任到人、奖罚分明”的工作格局,突出抓好动态管理和责任追究。市人口计生考核办坚持对镇(街)和市人口计生成员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动态考核,阶段预警。各市、区对属地单位和村(居)进行考核,要下真功夫,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消极、人口计生工作不达标的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人口计生工作常抓不懈。
(二)深入开展“两无活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HTF〗全面开展镇(街)无政策外多孩出生、村(居)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简称“两无活动”),把开展“两无活动”与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镇和优质服务先进村活动结合起来,抓好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建立严格的孕情跟踪制度,及时掌握动态和落实补救措施,消除政策外出生的隐患,提高孕前型管理水平。建立和健全“两无”单位的申报、检查、监督制度。要加大平时督促检查力度,将各地开展“两无活动”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达到“两无”要求的镇(街)、村(居)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村(居)民公约,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形成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的村级计生工作机制,促进计生工作重心下移,全面提高基层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多层次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国家和社会应该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教育医疗、就业培训、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新技术推广等方面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对农村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推行计划生育优惠卡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人口计生奖励措施,建立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制度,坚持处罚多生与奖励少生并举,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1、坚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和节育奖励政策。坚持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每月给予80元的奖励;对农村符合政策只生一个子女结扎或纯生二女结扎家庭从
2、免费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免费享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所免费用按现行的三级补贴比例分担。
3、实行升学优惠。教育部门对父母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父母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在初中毕业报考本市(区)所属高、职中,录取时实行加10分优惠政策。
4、实行住房改造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在实施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优惠政策上,提高补助的标准,每户按补助资金标准增加10%。
5、建立计划生育扶助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和民政等部门要建立独生子女、纯生二女户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予以帮助。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法律法规,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采取多种措施制止违法生育行为。抓好对政策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对违法生育的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各级政府、各级法院、各级人口计生等部门要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超生人员履行法律责任,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要依法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坚持执法为民,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诚信、高效,提高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五)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积极开展创建人口计生优质服务市(区)、镇(街)活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的执业管理。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尽快新建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并投入使用,逐步形成以市计生服务中心为龙头,以市(区)计生服务站为支撑,以中心镇计生服务所为骨干,以其他镇(街)计生服务所和村(居)计生服务室为基础,以计生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完善的计生技术服务网络。要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合作和资源共享,拓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实行定期评估、通报制度。引导群众主动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动员新婚夫妇接受出生缺陷筛查,到“十一五”期末,全市70%以上新婚夫妇接受筛查。市本级及各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门经费确保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工作顺利开展。
(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利用各种传媒和途径,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宣传男女平等,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法院、检察、纪检、公安、监察、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整顿B超医疗市场,完善B超检查登记、孕情监测、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制度,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坚决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打击弃、溺女婴和拐卖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并做到“三有四同”(有机构、有队伍、有经费,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同待遇)。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经费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双向管理和双向考核。市建设、公安、劳动保障、卫生、人口计生、房产、工商等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齐抓共管。流出地要做好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信息反馈等环节工作,共同堵塞流动人口政策外出生的漏洞。
(八)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服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育龄妇女管理和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化,依托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市、县、镇三级人口计生资源广域网,开展村级网络建设试点工作,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升级优化,建立数据信息交换中心,实现与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相关部门的信息联通和资源共享。健全人口计生信息公众网,加强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制定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管理与应用规范,配备必要的软件硬件设施,加强信息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全面提高我市人口计生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九)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纳入文化名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络等传播媒介都有开展人口计生宣传的义务,要设立人口计生专题栏目免费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总结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等要把人口计生理论纳入党员教育、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中小学、企业事业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口计生国策、青春期科普、生殖健康教育。加强基层婚育学校(分校)、人口计生“三栏”建设,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各项人口计生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各级党政一把手要积极抓协调、带头抓调研、认真抓督查、全力抓保障,要经常主动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实行人口计生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及时发现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实行人口计生督查制度,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内容,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和专题调研。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计生责任制,按照“类型考查、分线要求、质量评估、综合考评、动态管理”的要求,每年对市(区)、镇(街)党政部门、责任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进行考核,对人口计生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达标的严肃惩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进行离任计划生育情况审计,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离任后,当年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或发现其在任期间计划生育重大责任问题的,要进行失职追究,视情节严肃处理。
(二)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落实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真正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内容。每年要对“一票否决权”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汇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计划生育工作失职的领导干部,对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对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干部职工,一律开除公职。市中级法院、交通、公安、劳动保障、卫生、人口计生、工商、房产等有关部门对违法超生的、不履行避孕节育义务的夫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约束措施,敦促其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落实节育措施,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制度,凡办理入党、提拔、晋升、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招工等,都应进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三)加强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事、编制、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优先培养提拔使用。要把镇(街)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包括技术服务人员)的工资和岗位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的报酬待遇。继续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农村基层计生专职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基层计生兼职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国家公务员专、兼职的补贴按原标准不变。计生工作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负责。坚持每年评选百名优秀计生干部,并给予每人1000元的奖励。加强对人口计生干部队伍的培养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协调能力、民主科学决策能力、优质服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人口计生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人口计生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要把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各项免费服务项目以及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落实。各级政府的人口计生经费投入要达到并争取高于全省的平均水平,并根据新形势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各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发文日期:200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