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江办发[2007]10号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江办发[200710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粤办发[20071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领会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体制支撑。

  (一)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要高度集中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机构编制事项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党政领导同志请示机构编制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或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事项作为达标、评比、考核的条件,或列入“签订责任书”、“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越权、违反程序和在限额外审批机构编制,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二)严格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市直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市、区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解决。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从严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各地要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凡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者由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不再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一般不再由党政领导担任召集人(主持人)。确需设立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配备编制,其日常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

  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一是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有明确规定要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一律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一般通过整合机构、在现有总量中调剂编制等方式解决;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二是规范事业单位机构审批权限。市直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三是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用于党政机关,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和财政供养数相对应。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机构编制与人员岗位公示制度,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三)建立健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要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及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不得开设账户。

  二、采取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

  (一)党政机关原有地方自定编制一律停止使用。

 

  根据国务院令第489号、厅字[2007]2号、粤办发[2007]10号及省编办有关文件规定,除省编委核定下达的执法专项编制外,我市原用于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总工会、共青团及妇联机关,下同)的自定编制(包括事业编制、合同编制等)一律核销,不得继续使用。自定编制核销后,原使用自定编制的超编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原使用事业编制的公务员,按照省的有关政策,从2007年起各地、各部门每年都要拿出一部分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优先解决这部分公务员的超编问题,并在今后5年内使行政编制与公务员人数逐步趋于平衡。今后,凡公务员人数多于行政编制的部门必须在解决了本部门超编公务员所需的行政编制后,仍有空余行政编制的,方可在行政编制内招录、调任(转任)公务员;接收军转干部也要在行政编制内安置。在原使用事业编制公务员的超编问题未解决之前,财政部门仍按原供给渠道拨付超编公务员的人员经费。

 

  为确保在今后5年内解决超编公务员问题,市直各党政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填写《2007-2011年市直党政机关核销超编公务员计划表》(附表),于1020日前报市编办备案。各市、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超编公务员的核销计划。

  对原使用合同编制等类型编制的聘用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留用,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合同,办理减员手续,财政不再拨付人员经费。

  (二)取消党政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部门不再按行政编制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市直各部门原已核定的后勤服务事业编制一律取消。后勤服务采用雇员制方式解决用人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

  (三)严格编制管理,把好公务员入口关。

  为严格编制管理,市直各部门在招录、调任(转任)公务员时,要严格执行“编制使用卡”制度,先向江门市编办申请编制使用卡,经市编办审核其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等情况后,凭市编办开具的编制使用卡方可办理相关的人员的招录、调任(转任)等手续。

  为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行政编制资源,提升公务员队伍素质和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市直党政机关今后调任公务员或从市直范围外转任(调入)公务员,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3]266号)有关规定执行。群众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此执行。

各市、区要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编制管理,把好公务员入口关。

  三、狠抓落实,强化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为更好地学习贯彻机构编制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省编办编印了《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文件选编》,并已发送至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深入、准确地掌握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负责人,要带头贯彻落实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文件,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纪律。今后,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情况要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列为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杜绝一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及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配合,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附:《2007—2011年市直党政机关核销超编公务员计划表》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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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