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江门市厅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
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委办[2007]65号
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厅级离退休干部和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厅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结合实际,做好有关工作。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厅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
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纪委《关于清理纠正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粤纪办发〔2007〕12号)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我市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防止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就市四套班子领导干部和厅级(含副厅级,下同)离退休干部有关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务用车购置配备标准
1、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标准,配备和使用排气量
2、因特殊公务确需购买排气量
3、在我省实行小汽车定编制度之前购置的各种车辆,可继续使用直至报废。
4、车辆购置资金不得向下属单位和企业摊派,更不得使用贷款、集资款或挪用救灾、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
二、公务用车使用
1、领导班子成员按职数实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其工作用车一律在任职单位现有车辆中统筹解决,只准使用任职单位(有兼职的领导以主要任职单位为准)的在编车辆,不得占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只准配备一辆相对固定工作用车,不得变相多配或多占小汽车;不得用公款购车而办具个人牌照;除有特殊规定的领导干部及公务活动外,其他一律不准使用警用车号牌。
2、领导干部工作变动时,不得车随人走。其工作用车由新任单位解决,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原单位车辆的,要报市委审批,经市纪委备案后方可办理借用和使用手续,且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按违纪处理。
3、领导干部任同一职务期间,除非特殊原因,五年内不准更换经批准配备使用的相对固定公务用车,市、县党政一把手配备的公务用车,要执行申报备案制度。对于使用时间长、安全性和车况差而确需更换的领导公务用车,必须依相关规定报批,经上级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厅级离退休干部用车
按照上级规定,离退休干部(不含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干部)不能参照同级现职领导干部的标准配备车辆和司机,且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一个月之内,由配车部门将工作用车收回,不再安排相对固定用车。鉴于此,考虑到厅级离退休干部用车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如下规定办理:
1、厅级离退休干部使用公车,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和调度。厅级离退休干部参加组织安排的工作和集体活动,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车辆。
2、厅级离退休干部本人看病治疗等用车,统一由老干部局根据其用车申请,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
3、为缓解公车使用压力,厅级离退休干部市区内用车,采用交通费补贴的方式解决。即厅级离退休干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实行交通费补贴(离休干部原有交通费待遇保留不变),按月划入个人银行帐户,市区内用车自理。
4、定居地在江门辖属各市的厅级离退休干部,如有公务活动,由市委、市政府委托该市负责安排用车。
5、由厅级离退休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种委员会、研究会和协会原有工作用车,仍维持现状,不纳入统一管理之列。
6、为方便厅级离退休干部紧急情况下的用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平时要固定相应的值班车辆,力求做到快捷安排。
7、厅级离退休干部用车的具体管理,由老干部局商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以上原则,制定管理方案。
四、公务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在职领导干部和厅级离退休干部的公务用车以及车勤人员,统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度与管理,并建立健全车辆使用和车勤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2、为确保在职领导同志公务用车需要,按现有在职领导成员职数相对固定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3、为确保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分管领导同志组织指挥“三防”、抢险和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可适当配备少量特殊公务用车,以应急需。
4、为妥善安排厅级离退休干部用车,按厅级单位离退休干部每4~7人一台车的配备标准规定,统一调度和集中管理车辆与车勤人员。
5、要根据现有车辆状况,在坚持配备标准和价格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年度车辆更新计划和维修计划,并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油耗、维修方便及成本等因素,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统一购置、统一配备、统一车型。
6、市财政按照领导职数,分别设立市领导车辆购置、维护等专项经费和厅级离退休干部市区内交通费补贴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文日期: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