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计育发[2008]9号

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门

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

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领导责任追究

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计育发[20089

 

各市(区)纪委、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局,市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共江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门

市委组织部、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领导

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严格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确保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包括中央、省驻我市各单位)及党员干部、职工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为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江门市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责任追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每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对有责任过错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由省、市人口计生考核办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对象: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市(区)、镇(街)、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等及其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是指: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晋升、任用和考核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在省的经常检查和阶段性考核中被“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的单位。

  (二)在江门市的经常检查和年度考核中被“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的单位。

  (三)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政策外出生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单位。

 

  第八条 各市、区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被确定为“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的,该市、区的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范围如下:

  (一) 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选举登记办法等规定,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因未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而造成政策外生育或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过程中对计划生育把关不严而造成过错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因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造成过错的,追究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在对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前,因没有对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对象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造成政策外生育较严重或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出具假出生证、假死亡证明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监督管理机构的责任,并追究当事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办理招雇用工手续进行严格把关。凡用人单位招收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招收超生而处理不满5年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不予办理招雇用工手续。因没严格把关而造成过错的,应追究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四)公安部门在办理入户、户籍迁移、《暂住证》等业务时要把好计划生育关,在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没有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暂缓办理有关业务并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对违规办理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 工商部门在流动人口己婚育龄妇女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均需核查其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件,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暂不办理;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措施和孕情检查义务的育龄夫妻,可根据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提请,滞留营业执照,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发还。因未履行职责而造成过错的,应追究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大众传媒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单位要按人口计生部门要求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规划,持续、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免费播放和刊登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因监管不力或宣传不到位、错误宣传报导而影响全市(区)考核结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 组织、人事部门要配合管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合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把好干部的任职提拔、晋升和调入关,不得录用超生而处理未满五年的人员;凡是未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提拔或调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没对被列入“一票否决”的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追究的,应追究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八)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的财政投入及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和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落实。到2010年,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达到人均22(含流动人口)。因未履行职责而造成过错的,应追究单位、相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九) 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人口计生部门移送的党员、国家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件,凡因案件拖而不办造成负面影响的,应追究经办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十) 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因不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如实反映人口计生工作现状,造成领导决策失误,不能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应按层级追究相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人口计生部门对发现党员、国家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有案不移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镇(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领导责任追究:

  (一)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为“提醒注意”的,该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任用,一般不得平级调动。

  (二)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为“黄牌警告”的,该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不得提拔,不得平级调动,扣发全年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三)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评为“黄牌警告”、连续三年评为“提醒注意”、两年评为“提醒注意”加一年评为“黄牌警告”的,该单位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离任责任追究制。各级党政领导在离任后发现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问题的,应追究其在任时的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已被提拔的降回原职级,已被调离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各市(区)、镇(街)的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调任后,当年和下一年度考核不达标或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应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和领导责任追究的程序。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考核机构,负责考核具体工作和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工作。考核办公室每年定期将考核的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向全市通报;按干部管理权限组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小组对党、政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的情况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干部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党委决定任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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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