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业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
关于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
(农业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本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项目(农业类,以下简称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8号)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府[2007]19号)规定,并参照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主要资金来源为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蓬江区、江海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的基本农田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市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市、区农业、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是项目的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申报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安排预算的审核批准、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监督项目实施。审计、水利、国土等部门协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农业、财政、发改、审计、水利、国土、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由区农业部门牵头、财政、发改部门和有关项目镇组成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实施。市直有关项目单位要成立专责实施小组,由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按照管理级次逐级申请。蓬江区、江海区项目由区农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审核,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的原则将拟申报的项目排序后联合报市农业局,并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送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市直单位向市农业局申报项目,并抄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当年度3月31日前完成申报本年度的项目。
第八条 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发改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研究和筛选,确定当年建设项目及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第九条 选定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审批立项。项目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立项申请书;
(三)区农业部门、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意见(蓬江和江海区项目);市农业局出具审查意见(市直单位项目)。
(五)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农业、财政局组织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审批的建设内容,组织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项目详细设计方案和项目预算后,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批。
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项目总体规划设计,主要建筑物、配套设施、措施等设计,项目工程预算,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图和主要工程设计图纸,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实施组织管理措施等。
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评估论证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批复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为一年,可跨年度实施。凡经批准的项目,应如期完成,并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为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标或政府采购选择服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实施过程中和竣工后,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张贴公告等形式,公布项目和建设资金等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项目。
在实施期内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改变部分建设内容)、变更(更换项目)或终止(取消已立项的项目),必须逐级报原审批单位审批。需要调整部分实施内容的,应说明调整的理由和调整的内容及相应投资额,逐级报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审批。
需要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应说明理由,逐级报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审批。更换项目要附报拟新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年度项目申报要求重新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经批准终止或因变更核减项目投资的项目,相应的项目财政资金要按原渠道逐级缴市级财政。其已发生的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和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项目上季度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情况分别报送区和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发改局。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蓬江和江海区的项目先由区农业、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初步验收,市直单位项目先自检后,再向市农业局、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局申请项目验收。
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省和市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及计划调整变更批复文件,资金拨借文件,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及其它技术文件,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准备工作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工程设计图(书)、实施方案、年度计划;上级印发、批复的立项、调整、变更建设内容等相关的计划、文件,下达资金的文件和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等;项目实施的有关组织管理文件;项目资金到位、使用及管理情况;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书,招投标有关文件;相关的会议材料;实施前、施工中和竣工后各个阶段的照片等以项目实施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土地开发项目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市直有关单位和蓬江、江海两区的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农用道路和桥梁修建;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中小型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设备;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改良土壤措施和设施;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的补助等。
项目管理部门按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考察、评估论证、跟踪协调、检查监督、项目验收以及业务培训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从项目市级财政投资中提取1%作项目管理费;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可从项目市级财政投资中提取项目管理经费,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2%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土建及设备安装部分的预、结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非土建及设备安装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农业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财政资金,有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未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并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和拨付流程,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支付。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禁止白条入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交付使用后,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支出范围的,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收回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情况严重的,报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发文日期:200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