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8]10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

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

江办发[200810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反映。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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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

优抚对象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101日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有关优待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待对象

  具有江门市辖区内常住户口的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ZW(;X〗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ZW)〗,按照优抚对象的困难程度划分三类优待对象:第一类低保家庭的重点优抚对象〖ZW(;X〗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已退出现役目前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参战涉核退役人员。〖ZW)〗(指既享受低保救济又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第二类低保家庭的优抚对象(指只享受低保救济的优抚对象);第三类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指只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对象)。

  二、优待政策

  (一)生活困难优待

  1、优待措施

  1)凡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及时纳入低保救济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2)凡纳入低保后,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或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2000元。所需资金从各市、区临时救助资金或优抚“解三难”资金中列支。

  3)加大推荐就业力度,对失业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工作意见办理。

  4)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城镇下岗失业、无业的,可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第一类对象由当地政府按其缴费总额的100%予以补贴;第二类对象由当地政府按其缴费总额的80%予以补贴;第三类对象由当地政府按其缴费总额的50%予以补贴。

  2、经费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临时救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负责。

  (二)医疗优待

  1、优待措施

  1)非城镇居民户口的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第一类对象由当地政府给予100%的补助;第二类对象给予80%的补助;第三类对象给予50%的补助。

  2)属城镇职工的均要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当地政府要督促企业依法参保;下岗、失业的人员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8.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第一、二类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个人缴费金额50%补贴。

  3)城镇居民户口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均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二类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个人缴费金额的100%予以补助;第三类对象由政府按个人缴费金额的80%予以补助。

  4)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困难优抚对象,住院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仍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费用(不含自费药)超过5000元(含5000元)以上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属第一、二类对象的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属第三类对象的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万元。所需资金从各市、区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建立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5)三类优待对象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江门市范围内的各医疗机构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享受优先服务,各医疗机构应设立优先优惠标志。

  2、经费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临时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区负责。

  (三)住房优待

  1、优待措施

  1)三类优待对象承租廉租住房缴纳房租有困难的,经当地民政和房管部门确认后,给予房租金补贴。第一类对象给予房租金额同等的补贴;第二类对象给予房租金80%的补贴;第三类对象给予房租金50%的补贴。

  2)优抚对象优先列入农村泥砖房危房改造计划,补助办法按《江门市农村泥砖房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

  2、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财政按财税共享比例分担;其余各市、区经费由各市、区承担。

  (四)子女上学优待

  1、优待措施

  1)三类优待对象的直系子女入读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含中职学校的普通高中班),根据江门市《关于资助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的精神办理;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办理。

  2)三类优待对象的直系子女考取全日制大专、本科以上院校的,由政府给予适当的助学补助。其中全日制大专每人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全日制本科每人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

  2、经费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助学金按江门市《关于资助高中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实施办法》和江门市《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的意见》规定分担经费;大专、本科以上院校的学生经费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市(区)负担。

  (五)乘坐市区公共汽车优待

  1、优待措施

  1)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

  2)具有江门市区内(含蓬江、江海和新会)常住户口的三类优待对象凭区民政局颁发的《江门市部分优抚对象乘车优待证》购买市内公共汽车月票享受半价优惠。

  2、经费保障:参照老年乘车优待经费分担的原则由市与三区共同负担。

  三、关于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和医疗的优待由各市、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关于住房、子女上学和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的优待,由江门市房产局、江门市教育局和江门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余各市优惠乘车问题,可参照市区的做法,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相关的优惠措施。有关优待办法请于2008820日前制定实施。

  四、本《意见》中有关优待措施如与上级的规定有抵触的,均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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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