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93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893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要求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宣传发动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合作医疗工作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2008428召开的全省合作医疗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政府第十一届四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粤卫[200874号)要求,制定我市2009年度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度,我市合作医疗总体目标是: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参合率,合作医疗制度覆盖所有镇(街道)、村,让农村居民都参加合作医疗。全市参合率要达到95%以上,具体为: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分别达到99%以上,开平市和鹤山市分别达到98%以上,台山市和恩平市分别达到95%。全市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人员全部参加合作医疗。

二、筹集资金标准

根据省政府第十一届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和粤卫[200874号文要求,2009年度全市人均筹资标准要达到110元以上,其中各级财政扶持90元、参合农民个人出资20元以上。

(一)参合农民出资标准:按户参加合作医疗,每人出资20元以上,有条件的市、区可提高标准。

  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个人参合出资办法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标准:

1.中央财政补助各市、区参合农民每人4元。

 2.省级财政补助台山市和恩平市参合农民每人61元。

 3.市本级财政补助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和鹤山市参合农民每人7元,补助台山市和恩平市参合农民每人3元。另对全市贫困镇(具体名单附后)实施再补助,按参合人数计算,对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600元的镇(街道),每人补助5元;在此基础上,对人均可支配财力低于220元的镇(街道),再给予每人补助12元。补助独生子女和纯生二女户每人5元。

 4.按各级财政补助90元的标准,除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的补助外,其余由县、镇两级财政负责,具体比例由各市、区政府决定。

三、保障标准

(一)住院补偿报销标准:年住院补偿封顶线5万元,有条件的市、区可提高标准。合作医疗实际住院费用总补偿水平不低于40%(扣除自费部分)。在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内,镇级卫生院补偿比例达到70%,县级医院补偿比例达到60%,县外医院补偿比例达到40%。住院补偿报销起付线如下:镇级卫生院100元以上,县级医院300元以上,县外医院600元以上。

(二)全面实施在镇级卫生院、村卫生站(必须实行卫生院一体化管理,并具备电脑收费条件)门诊就诊报销,门诊年报销额以户为单位计算统一使用。按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总额的20%预算门诊统筹资金。

(三)将部分慢性病、地方病、精神病、结核病、高血压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白内障门诊手术费用、计划生育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各市、区可结合实际,增加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范围。

 (四)要继续完善特别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市、区救助范围可在五保户、困难户、低保户的基础上扩大到其他大额医疗费用的参合人员。

(五)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的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15%(均含风险基金)。为防范合作医疗基金风险,从2009年起,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国家和省财政、卫生部门的要求,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周转困难。

 (六)根据《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江府办[200858号)第十四条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否则只能享受一个险种的补偿。

 (七)凡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需经当地县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未经办理转诊的,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比例标准的50%计算补偿。

四、宣传发动时间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9年度合作医疗运行时间从200911日起1231止,200810月至12月为2009年度合作医疗的集中宣传发动时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 (一)10月份完成工作部署。各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会议,完善和修订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和章程,并于1020日前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市、区和镇(街道)要召开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会议,部署宣传发动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 (二)10月至11月为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阶段。1130基本完成向农户收款工作。从111日起,各市、区每5天向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报一次进度,直至收款工作结束。

 (三)12月为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资料录入阶段。各镇(街道)收缴农户的资金应在1215日前全部划入县级财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各类帮扶资金,也应同时划入基金收入专户。12月中旬,各市、区要进行核查。12月下旬,由市卫生局组织检查,核实人数,查漏补缺。

 宣传发动工作要在2008年底前结束。各地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和1231日前划入基金专户资金及电脑录入名单为准。

五、措施和要求

(一)积极宣传,大力发动。各级政府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座谈会和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重点宣传合作医疗的基本知识、有关合作医疗的政策文件、本地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合作医疗住院承诺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受益群众的典型事例等,使全体农民群众都自觉自愿参加合作医疗。各级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本方案各项标准和要求。

(二)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集中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卫生、宣传、新闻单位、农业、民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宣传发动工作的开展。

 (三)掌握政策,讲求实效。各市、区在宣传发动中要掌握政策,决不能弄虚作假,虚报参合人数。不得垫资,不得以压任务的方式从基层干部工资收入中扣款。宣传发动工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讲求实效,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 (四)郑重承诺,取信于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宣传发动过程中,对过去、现在所制定的仍然有效的政策、补偿标准、补偿办法等,要郑重向社会作出承诺,要言出必行,取信于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不履行承诺的单位要及时纠正。同时,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 (五)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落实。各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宣传发动的检查督促工作,对行动快、效果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宣传发动面不够广、效果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确保宣传发动工作收到好的效果。

 各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并于10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备案(联系电话:3555693)。

附件:2009年市本级财政加大扶持的贫困镇(街道)名单

附件

2009年市本级财政加大扶持的贫困镇(街道)名单 

市、区

人均可支配财力

低于600元的贫困镇

人均可支配财力

低于220元的贫困镇

江海区

礼乐街道

 

新会区

三江镇

 

鹤山市

宅梧镇、双合镇、龙口镇

 

开平市

马冈镇、大沙镇、龙胜镇、赤水镇、金鸡镇、塘口镇、赤坎镇、蚬冈镇、沙塘镇、百合镇、三埠街道

马冈镇、大沙镇、龙胜镇

合 计

16

3

注:因台山市、恩平市已纳入省的补助范围,两市的贫困镇不再纳入本次对贫困镇的扶持。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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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