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委办〔2008〕96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重大紧急信访

信息报送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委办〔200896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门市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和协调重大信访问题,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信访局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办法》、《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江门市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报送原则

  (一)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与直接报送相结合;

  (二)谁主管谁办理,属地报送和系统报送相结合;

  (三)即时报送与阶段汇总相结合。

  二、报送方式

  各单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一般通过书面电传和电话报送。上班时间报市信访局(传真电话:3273102,联系电话:3273129);下班时间通过如下渠道报送:传真电话:3353140,联系电话:3273000

  市信访局接报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报送市有关领导,并根据报送标准和报送要素拟文上报省信访局,特殊情况下,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电传报送。

  三、各单位报送标准

  下列情况发生后,有关单位在协调处置的同时,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向市信访局报送信息:

  (一)1人以上有可能或已经进京上访的;

  (二)10人以上准备和实施到省集体上访的;

  (三)参与人数在50人左右,到有关单位上访的;参与人数不多,但有过激行为的(如冲击党政机关、部门办公场所、阻塞交通要道等);

  (四)可能诱发暴力事件的集体上访;

  (五)携带武器、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发生自残、自杀、杀人、爆炸等特殊事件的;

  (六)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苗头性,或问题涉及多个地方、部门,有跨地区串联迹象的;

  (七)出动警力处置上访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发生在重要敏感场所的集体上访;

  (九)在举行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重点稳控对象失控的;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紧急信访情况。

  四、市信访局报送标准

  接报或发生下列情况,市信访局在协调处置并及时上报分管市领导的同时,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向省信访局报送信息:

  (一)10人以上有可能或已经进京上访的;

  (二)30人以上准备和实施到省集体上访的;

  (三)50人以上、且有严重过激行为,如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或滞留24小时以上的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

  (四)有可能诱发暴力事件的集体上访;

  (五)携带武器、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发生自残、自杀、杀人、爆炸等特殊事件的;

  (六)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苗头性,或问题涉及多个地方、部门,有跨地区串联迹象的;

  (七)出动警力处置上访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发生在重要敏感场所的集体上访;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紧急信访情况。

  五、报送要素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及原因;

  (二)事件当事人的身份、单位及所属地区或部门;

  (三)事件的影响与危害程度;

  (四)事件前后的有关情况,属地或主管部门领导是否到达现场做工作,采取了哪些处置办法;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书面报送务必要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以便于核对和询问有关情况。

  六、跟踪与续报

  未处理完毕的重大信访事项,报送单位要跟踪处理进展情况,随时续报信息,直至事件处理完毕。接报信息单位要及时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七、责任追究和通报

  市信访局适时将我市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情况分析后报分管市领导和省信访局。必要时,市信访局将接报重大信访信息情况向各单位通报,对迟报、漏报和瞒报信息的,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江门市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门市信访局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江信发[2006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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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要情快报(样式)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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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9-02-19